1998年12月09日

隐私的主要内容

  1、公民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是性
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
视、摄影录相,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此处之住宅,不仅指法定住
所,也包括临时居住和栖身之处,如栖身的房间、工人临时居住的工
棚、无房户居住的办公室等。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
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
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
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
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
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曾经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
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它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
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注:本版有关“隐私”的所有文章均摘自《新周刊》1998年第
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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