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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09日 |
隐私的主要内容 1、公民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是性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 10、公民的任何其它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 注:本版有关“隐私”的所有文章均摘自《新周刊》1998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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