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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的天》署名得以更正

1999-04-28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张毓强)4月22日,革命歌曲《解放区的天》的填词记谱作者刘西林先生的遗孀胡守云女士状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花山出版社等5家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完毕。到庭各方最终接受了法庭调解。

《解放区的天》是一首脍炙人口的革命歌曲。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大部分歌曲集以及其他相关图书均被署名为“佚名词,陈志昂曲”。从80年代以来,其真正的记谱填词作者刘西林先生先后发表文章,在相关的报刊上发表声明,强调该歌曲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但是效果并不理想。1995年以来,随着革命歌曲翻唱的日益增多,刘先生发现越来越多的出版社以同样的形式在侵害着自己的著作权。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刘先生于1994年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6年开始,他在进行了相应调查的基础上,把这件事情诉诸于法律。

到1998年,刘先生先后与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5家单位达成了相关协议,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著作权。此间,中央电视台为其制作了名为“《解放区的天》的作者到底是谁”的节目,在文艺台进行了播放。1998年7月,他到北京图书大厦购书时又发现了大量相关的歌曲集。1998年12月刘先生病逝。他的遗孀胡守云女士于今年3月将刘先生发现有这一侵权现象的5家出版社以及售书方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江西人民出版社、花山文艺出版社以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或代表人同原告代理人在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这一署名错误等多个方面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被告各方向原告当庭道歉并达成了适当给予经济赔偿的调解协议,同时,如果此歌曲相应的图书再版,各出版社将更正其署名。赔偿金额将由法庭近期通知各方。对于未到庭的四川文艺出版社、宁波出版社和北岳文艺出版社,法庭将于近期对其相关责任作出缺席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发现了另外一些同样存在侵权现象的图书。对于此,原告律师李雷鸣表示,只要此类图书还存在,就要告下去,目的“并不是为了经济赔偿,而是要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使传媒界认识到:‘《解放区的天》的记谱填词作者是刘西林先生’这一个基本事实。”同时他认为,当前著作权法对于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比较薄弱,类似现象还很多,例如《浏阳河》的曲作者本是徐叔华,却一直被误署名为“民歌”就是一例。他认为无论出版界还是法律界对于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都应该作出更大的努力。

而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李龙先生则提出,他们在进货渠道、手续完全的情况下被原告拖上法庭简直是“冤枉、无辜”。但是,李雷鸣律师指出,根据有关法律,图书销售方销售了存在侵权现象的图书,要负连带责任,这似乎也给广大的图书销售者提个醒。据悉,北京图书大厦在得知相关的图书有侵权嫌疑后,马上进行了下架封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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