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实践哲学的悲哀

2000-03-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孙周兴 我有话说

首先须作两点说明:其一、笔者以前在《读书》杂志上发表过几篇文章,用的都是笔名“白波”,这次因为关系到一些需要铁板钉钉的事实真相,含糊不得,所以理当公开自己的真名实姓。其二、我与张汝伦教授是熟识的同行,既没有个人恩怨,也没有发生过学术上的争执,我之所以写这篇文章,完全是出于学术良知。

张汝伦教授的《历史与实践》一书刚出版,承蒙他的美意,立即寄赠我一本,让我得以先睹为快。几个月以后,他打来电话,说是《读书》主编汪晖先生的意思,请我为他这本书写个书评。在一般情况下,我是做不来——也往往做不好——命题作文的;但这回,我二话没说就答应下来。因为我认为,这是一本难得的好书。

1996年12月10日,我的书评写好了,立即寄往《读书》杂志社。书评的标题很是派头,叫做“实践哲学的复兴”(所以我现在干脆倒过来,写一篇“实践哲学的悲哀”)。这个书评没有被发表出来,原因不详。但它的底稿一直原封不动地存放在我的电脑里(文件名:“评张汝伦书”)。在这个书评中,我对张汝伦的《历史与实践》作了相当高度的评价。兹引其中几段文字:

张汝伦自称历时四年做成此书,可见是经过一番认真雕刻的。这样的雕刻功夫,在我们这个时代里是日见稀罕了。据我看来,这本书基本上可以代表作者目前的哲思成就,也是我国哲学界最近几年里贡献出来的少数比较扎实的成果之一。但愿我的这样一个判断不会引出什么误解。众所周知,在我们这里,揭短的批评固然是难的,赞许的评价同样也是难的。

初读之下,我觉得张汝伦的这本书大体构成了四部“史”:历史哲学史、实践哲学史、理性概念史、语言哲学史。当然,每部“史”的前面都还要加上一个形容词,即:“西方的”。这其实是明眼的读者都看得出来的,因为全书简单地就分立为四章,每一章构成了一部“史”。我认为,光是这样的四“史”的研究,就已经足以为此书在今日学界争得一席位置了。虽然近些年来学术有了一些进步,但总的讲来,我国的西方哲学史和思想史方面的研究,还是相当粗糙的,还是低水准的,多半还停在“教科书”的水平上面。……

看得出来,张汝伦在他的著作中对西方语言哲学史的讨论,明显是参考了伽达默尔和阿佩尔的研究思路,但张汝伦的论述可以说更为具体、更为深入了,在我们国内,更是真正具有“填补空白“的意思了。语言哲学史如此,别的几个概念史的研究也约略同。我想,张汝伦这部著作的意义,首先就在于“史”的研究。

这样的评价在当时完全是出于我的真心实意。我跟好几位同行说过这番读后感。试想,实际上就是对四个哲学概念——“历史”(Geschichte)、“实践”(Praxis)、“理性”(Vernunft)、“语言”(Sprache)——的哲学史的分析和梳理,竟构成了一本三十几万汉字的书,这是何等功夫!我真觉得国内中青年学者中间,还少有人能有这等功夫,能下这等功夫。当时唯一感到不满的只有一点:全书极少有中文参考资料,从柏拉图到康德到胡塞尔到哈贝马斯,无论是希腊文、拉丁文,还是德文、英文,几乎全都是原著注释。那时候,我虽然觉得作者有蔑视当代汉语学术语境的嫌疑,但同时也善意地设想:人家是在国外做的学问,可能找不到现有的中文资料,所以只能全部利用外文版吧。

直到现在,我仍然愿意说:就书本身而言,这是一本蛮不错的书,至少,是一本很有资料参考价值的书。但我现在才知道:它并不是张汝伦教授的“著作”,而是一本“译作”,或者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张汝伦教授“编译”的。我希望出版者能把这本书重版一下,但重版时应注明是“译作”或者“编译”,这样才合乎实情。

话还要从书评说起。我把书评寄出后,既未见发表也未见答复,我也就慢慢把它淡忘了。1997年夏天,我去北京办事,顺便去看望一位住在北京的学界前辈。落坐不久,这位前辈就问我:“张汝伦的《历史与实践》怎么样?”我自然地答道:“好书啊,我还写了一个书评呢!”“但你知道吗,那是抄袭的呀,是从德文版《哲学历史词典》里抄下来的,许多地方甚至连句法都没有变一下”。

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我当时的感受:极度的震惊;此外更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自己辛辛苦苦在电脑上推敲了一个礼拜,竟然是在为一本“伪书”写书评!但那时候,我在国内找不到这本德文版的《哲学历史词典》,未能亲自核实这位前辈的话,也就只能一直持着将信将疑的态度。在我的印象当中,张汝伦是一位严肃的学者,在学术上经常表现出凛然不可犯的样子,学风应该是正派的。

已经好几年过去了,这回我自己到了德国,我在大学图书馆里看到了洋洋十大卷的《哲学历史词典》,就联想起张汝伦教授的《历史与实践》。一方面是学术良心的驱使,另一方面——老实说——也是出于某种好奇,我决意花一点时间来澄清这件事情。而且我觉得,由于前述的经历,我是特别有责任来做这件事的。于是,我请国内一位朋友随机地选择了《历史与实践》一书中的十页,复印后寄来。这十页是该书第二章“实践哲学”(即对“实践”概念的哲学史梳理)中的一部分(第96-105页)。——现在,真相终于可以大白了!

《哲学历史词典》(HistorischesW rterbuchderPhilosophie,以下简称《词典》)是德国学术图书协会出版社(WBG)出版的一套大型哲学概念史词典,共十二卷,目下已出十卷。我在《词典》第七卷(达姆施塔特,1989年版)的“实践、实践的”(Praxis,prak?tisch)条目下找到了张汝伦《历史与实践》这十页的内容。这里我们可以从其中讨论邓·司各特部分开始对照:

邓斯·司各特对于中世纪及后来的实践概念有重要的贡献。司各特把实践看作“一种与理智不同的能力的活动”,它自然遵从理智的知识,与正确的知识符合一致,使自身成为正确的。通过这样的规定,不仅生理、心理活动不能算是实践,而且理智活动本身也不能理解为实践。实践只是“意志诱出或命令的行动“,或者“一切实践都是一个被诱出和命令的意志行动”(注15)。确切地说,纯粹内在意志行动本身构成了实践的本质,而被命令的意志行动,外在的行为,则取决于内在的活动并从属于它。如果实践是一个由美德准备和使之可能的意志行动,正确的意志选择就要求并且以美德为前提,那么这种意志选择同外在行为相比,就是直接从美德中产生的。真正意义的实践,应归于真正意义的“道德的善”。(张汝伦:《历史与实践》,第98页)

这段话是对《词典》第七卷第1289页相应段落的翻译,而且应该说,张汝伦的译文并不好懂。我们试着重新翻译如下(黑体字表示被张汝伦删掉的文字):

通过邓·司各特,实践概念获得了它对中世纪思想以及后世思想具有决定意义的形态。在这位精明的博士(Doctorsubtilis)看来,包涵着实际认识的实践是“一种不同于理智的能力的行为”,它自然地遵从理智认识,并且“在与正确认识的符合一致中被诱发出来,从而自身得以成为正确的”。这个规定确定了一点:植物性的和感受性的行为不能归于实践概念,此外而且首要地,甚至理智本身的活动也不能被理解为实践。而毋宁说,实践——这是邓·司各特的一个通行几百年的观点——“只是被诱发或被命令的意志行为”,或者更确切地说,“每一种实践都是一个被诱发或被命令的意志行为“(注18)。准确地讲,正是纯粹的内在的意志行为本身(actuselicitusvoluntatis)原初地并且在真正意义上构成了实践的本质,而“被命令的”意志行为,即外在的行动,只是“偶然地”(peraccidens)并且“由于前者”才被称为实践,只是由于它其实依赖于并且从属于前面那种内在的行为才被称为实践(注19)。因为,如果实践是一种通过美德得到准备并且通过美德才成为可能的意志活动,而另一方面,正确的意志选择(“actuselicitus“)又是以美德为前提并且要求着美德的,那么,这种意志选择本身作为那种——与外在行动相比较——“直接地”从美德中产生的行为,就必定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后者因此也理当具有真正意义上(形式上)的“道德上的善”,而在被命令的实践中,“道德上的善“只不过是质料上的(注20)。

张汝伦教授在这里做了什么?读者是不难看清的了。他无非是删掉了德文原文中的全部拉丁文,去掉了几个从句以及三个注释中的二个。但毫无疑问,只要把我的译文中的黑体字部分去掉,就是张汝伦的文字了;而这就是说,在上引张汝伦一段话中,实际上没有一个句子是他自己写的。最后一个长句较为复杂,张汝伦想对之作些简化,结果就把原文的意思搞丢了。

《词典》原文接下来的两段文字讨论的是中世纪其他几位人物如FranzvonMeyronnes和HugovonNovoCastro等对邓·司各特的“实践“概念的接受。大概因为其中拉丁文句子较多,或者以为这几位人物不是太重要,张汝伦就忽略了这两段,转而开始谈论奥卡姆,把《词典》第七卷第1290页中间一段作了相应的翻译。这段译文做得比前面邓·司各特一段好些,只是看错了一个词,把原文所讲的实践概念的“四重意义“看作“多重意义”了。“四重”(vierfach)和“多重”(vielfach)两个德文词实在太接近,也难怪他看错。

处理完奥卡姆这一段,这位作者——译者——似乎有点厌烦了,就作了一个更大的跳跃,一下子跳到了康德:

康德反对实践概念的扩大。他把实践规定为一种特殊活动。使实践与其它活动形式相区别的,是自由。“实践是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注17)。实践哲学的对象只是这样严格理解的实践(注18)。那个给意志因果律以规则的是一个自由的概念,而不是自然的概念(注19)。如果确定因果律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些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实践的”。但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所以这些原理是“道德——实践的”。“技术——实践的规则”是理论的纯粹结论,它同狭义的实践无关,而是同“科学用于事务有关“。它们不属于实践哲学,而“必须被叙述为理论哲学的必然结果”(注20)。如果理论一般地被规定为规则总体,这些规则一般地被思考为原则,那么必须从这个定义中区分出一种理论,它本身就是实践,因为它以责任概念为基础(注21)。象美德学说和法的学说这种理论本身就是实践的,它们从实践理性出发解释道德行为和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原则。伦理学不是一种在与它有别的生活实践中发现其应用的理论,“道德作为我们应按照其行为的无条件命令的规律的总体,本身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实践”(注22)。(张汝伦:《历史与实践》,第98-99页)

这段话的德文原文在《词典》第七卷的第1295-1296页上。张汝伦所做的事情仍旧是:删掉了一个拉丁文句子和几个较繁难的德文句子,以及原文中出现的十六个注释中的十个(大概他觉得注释太密集了不雅观),其他都是原文的句式。因为张汝伦把几个较难懂的句子去掉了,加上有的句子被他译错了,上面这段话就变得有点不明不白的。所以我们只好献丑,再来翻译一遍:

康德反对对实践概念的扩大化,依照这种扩大化,人们常常“以为可以把治国才能和国民经济、家政常轨,还有交往法则、规章、福利和饮食起居之类,无论是心灵方面的还是身体方面的(为何干脆不说所有行业和技艺呢?)都视为实践哲学的内容”(注1)。在这样一种关于实践哲学的方案中,实践概念就接近于一般活动的概念了,而康德则把实践规定为特殊的活动形式。使实践与其它活动形式或者“劳作”形式——比如政治“实践活动”(注2)——区别开来的,是自由:“凡通过自由而成为可能的一切,就是实践的”(注3)。在此意义上,前批判时期的康德就已经谈到一种实践的考察方式,它(区别于以对象的事实规定为目标的理论考察方式)着眼于事物因为自由而具有的东西来考察事物:“aliquidspectamus…practice…,siea,quaeipsiperlibertateminessedebeant,dispicimus”(注4)。实践哲学的对象只是严格被理解的实践[即根据自由规律的实践”(注5)〗,在那里,“给予意志之因果性以规则的概念是一个……自由概念“——而不是一个自然概念(注6):“如果对因果性有决定作用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技术的-实践的,但如果它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道德的-实践的“(注7)。“技术的-实践的规则“(注8)是“纯粹从理论中推出的结论“(注9),它们与狭义的实践无关,而与“科学在事务中的应用“(注10)相关。它们不属于实践哲学,而“必须……被视为理论哲学的推论“(注11)。——康德实践概念的另一个要素表现在他对实践概念与理论概念的对比中。如果理论一般地被界定为规则之总体,而这些规则“被看作具有某种普遍性的原则”(注12),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就必须区分出一种特殊的理论,它本身就是实践,因为它“是以责任概念为基础的”(注13)。诸如美德学说和法的学说之类的理论本身就是实践的,因为它们根据“实践理性”来解释国家、社会中的道德行为和生活的原则(注14)。这样一种理性不只是关心其概念在实践中的可能应用,它本身就是行动着的,因为它源出于每个人都具有的--尽管通常只是模糊地具有的--“道德形而上学的要素“,并且能够通过这样一种对模糊思想的澄清把那个作为思想之基础的“法则”的“活力”解放出来(注15)。这样,伦理学就不是一种在与之相区别的生活实践中得到应用的学说。“为了从其利益出发选择最适宜手段的意图”,把道德(伦理)“理解为一种普遍的智慧学说,亦即一种关于生活准则的理论”,这就意味着“否定根本上有一种道德”。因此,针对人们所谓“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这样一个“普通要求”,康德说:“作为我们的行动应当遵循的无条件地命令着我们的律令的总体,道德本身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实践”(注16)。

把我以黑体字标出的几个句子删掉,剩下的就是上引张汝伦的文字(译文)了;这同样就是说,这里没有一个词是属于张汝伦自己的,他甚至懒得添加哪怕一个形容词或者副词什么的。以我翻译这个段落时的体会,张汝伦没有抄下来的几个句子确实是比较难解和难译的,我在这里只能作一种完全字面上的翻译。但这对张汝伦来说却是不成问题的,因为他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跳过这些句子,有时候也就顾不了上下文的衔接连通了。此外,就张汝伦的译文而言,其中还有两处明显的错误:一、张文第6行没有把其中的假设句“如果……那么“译出来,而是把它误解为一个因果句(“因为……所以“)了;二、张文第8行所谓“必须被叙述为理论哲学的必然结果“也不是合适的译文,实际上这个句子应当译作“必须被视为理论哲学的推论”,显然,张汝伦在这里把德文的固定搭配z hlenzu(“把……视为……“)误解为“叙述”(erz hlen)了——老天,看来抄书也是不容易的!

康德之后,自然就是费希特了:

虽然费希特只是偶而用“实践”或“实践的”概念,而让“行动”,“行为(Tathandlung)或“努力”(Streben)这样的概念占突出地位,但实践的优先性是贯穿他著作的主导思想。在《知识学》第一版(1794年)“行动”是先验哲学设想的核心。费希特把绝对的我在其存在中构成自己的行动叫“行为”(Tathandlung)。“它(绝对的我)同时是行为者和行为的产物”(注23)。我不仅确定自身,而且也同时确定非我。这种无条件的确定就是纯粹的行为。所有无条件的东西和绝对的良知一言以蔽之:“我在我中确立与可分的非我相对的可分的我”(注24)。(张汝伦:《历史与实践》,第99页)

这段话的对应原文见于《词典》第七卷的第1296页,虽然张汝伦译得并不漂亮,但几乎是一字不漏,所以我在这里也就没必要重复译文了,干脆就把德文原文附上,可供懂德文的读者们对照着欣赏张汝伦教授的手段:

In Fichtes Terminologie nehmendie Begriffe“T tigkeit”,“Tathandlung”,“Streben”eineausgeze?ichneteStelleein,w hrend“Praxis”und“praktisch”nurgelegentlichge?brauchtwerden(18),unddochziehtsichderPrimatdesPraktischenwieeinLeitfadendurchseinWerk.IndererstenFassungder“Wissenschaftslehre“(1794)istT tigkeitderKernpunktdertranszenden?talphilosophischenKonzeption.DenAkt,inwelchemdasabsoluteIchsichinseinemSeinkonstituiert,nenntFichtedieTathandlung:“es(dasabsoluteIch)istzugleichdasHandelnde,unddasProductderHandlung“(19).DarinsetztsichnichtnurdasIch,sondernzugleichdasNicht-Ich,beidealsteilbar.DiesesunbedingteSetzenwirdalsreineHandlungverstanden.DieSummedesUnbedingtenundschlechthinGewissenistindemSatzzusammengefa t:“Ich setzei mIchdemtheilbarenIcheintheilbaresNicht-Ich ent gegen“(20).

译完费希特这一段,张汝伦接着讨论黑格尔的实践概念,抄的是《词典》第七卷第1297页上的相应段落。然后是马克思。然后轮到胡塞尔和梅洛-庞蒂,就是《词典》第七卷第1303页了。接着跳过一段,开始谈“新亚里士多德主义”、“释义学”、“构造主义”和“批判理论”,在《词典》第七卷上就是第1304页了。

够了!我想我已经不必在这里浪费杂志的宝贵版面和读者的宝贵时间了。现在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张汝伦教授在《历史与实践》中极少引用中文资料,而罗列了几百种自古希腊至二十世纪的西方哲学原文文献,并不是因为他真的懂这么多门欧洲语言,真的读过这么多书,而是因为他这本书是抄袭的,抄的是外文资料,连引文和注释也一并抄了下来。即使其中一些原典是有中文译本的,他又如何可能把这些不同文字的外文注释还原为中译本呢?那将是何等繁琐的工作!况且,列出这么多种外文参考文献,不是更能唬人吗?

写到这里,我再次从电脑里调出我以前写的那个未能发表的书评,从中找到了这样一段话:

但如果我们以为张汝伦在这部书仅仅是想做几个概念的历史的清理工作而已,那我们就未免把此书读偏了,也就未免低估了作者的一个宏伟志愿。作者自称,他的书不是一本单纯“述而不作“的著作。我们看到,作者在这部书中对上述四“史“的研究并不是无立场的,也不是孤立地进行的,而是以“解释学“(作者译为“释义学“)的实践哲学为立场的,是以实践哲学为红线贯通起来的;它的方法也是鲜明的,如作者自己所言,主要采用了“释义学的概念史叙述和分析的方法“(见该书第8页)。不仅如此,张汝伦甚至自许:“这不只是一部研究西方实践哲学的专著,而且也是一条通向现代中国哲学的思想之路”(第6页)。

看着这些文字,我只能为自己的天真感觉脸红。但在当时我却是那么当真,对张汝伦的自吹自擂是完全信以为真了。实际上,张汝伦在这本书中连“述”都没有“述”,而更多地只是抄了人家的“述”,哪里还有什么“作”?要说他有什么“立场”和“方法”,那无非就是“文抄公”的“立场”和“方法”了,哪里可能有“释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至于他把自己的这部“研究”实践哲学的“专著”称为“一条通向现代中国哲学的思想之路”,那只能表明张汝伦教授还是有点幽默感的,抄书之余还没有忘记跟读者们开个玩笑。如此而已。

所谓实践哲学应该是探讨人的行动的,而人的行动是要遵守道德规范的。学者们的道德规范是什么?不待说,其中第一条就是:不抄袭,不剽窃,不偷盗。把自己的东西与他人的东西分分清楚,我想这也是做人的道德底线。那可真是对实践哲学的亵渎,是实践哲学的“悲哀”了!哪里还会有什么“实践哲学的复兴”!

2000年2月25日记于德国伍泊塔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