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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偷,去抢》真的被偷被抢?

2001-05-16 来源:中华读书报 实习记者 周珊 我有话说
本报讯(实习记者 周珊) 2001年4月16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的第十四版,刊登了这样一则消息: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陈希我发表于一个网站的小说《去偷,去抢》,被时代文艺出版社“偷偷”出版,编入《网络原创边缘性小说精选》丛书。陈希我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一元钱。为了进一步弄清事情的来胧去脉,记者对有关人士进行了采访。

当记者把电话打到时代文艺出版社时,接受采访的王女士对此事一无所知,她决定向领导汇报核实后再告诉记者。第二天,王女士打来电话说,时代文艺出版社从来就没有出版过这套丛书。图书市场上一些不法书商,盗用出版社的名义出书,出版社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福建文艺书店因出售此书被列为第二被告,记者采访了该书店的朱经理,他证实确有此事。经过一番周折,记者才与当事人陈希我联系上。

陈希我通过电子邮件向记者讲述了发现被侵权的经过、事情的进展以及他对网络侵权的看法和要求索赔一元钱的原因。他说,在福建文艺书店看到这本书时,当初还怀疑,虽然他没有授权出版社,但不知是不是原发这篇小说的网络文学杂志《橄榄树》授权了?他与《橄榄树》联系后得知,他们并没有授权。于是断定,自己被侵权了。陈希我联系了律师,于2001年4月13日向他所在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受理,并定于5月24日开庭审理。陈希我说,他曾拿着那本书到当地新闻出版局,该局从这本书的印刷质量(几乎没有错别字)、纸质、装帧,几乎得出一致推断:这是一本正规出版物。

陈希我认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网络媒体。“我的东西老是得不到正当权益保护,我还怎么创作?”陈先生引一句《橄榄树》网络杂志主编揭春雨在声援他时说的话:“《橄榄树》是一个非盈利机构,更不是商业机构。但是,一些出版机构却把它看作免费文本仓库,拿来就印。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不单作者的权益受侵害,《橄榄树》的权益以至声誉,也受到严重损害:在你那里发表的作品,老是这样被偷、被抢,谁还投稿?这种‘去偷,去抢’的侵权现状,难道我们就这样长此容忍它肆无忌惮下去吗?”对于只要索赔一元,他的回答是基于不想沾钱。

网络侵权是随着网络文学的发展而凸现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对此事的看法是:网络上的作品,除非作者标明: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依法可推定为法律授权,可以转载。但是,转载需要明确的标志,即给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支付报酬确实不一定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把稿酬寄到他本人,也可通过向周转中心付酬进行转载。这个事件虽然法院已经立案,可是很多事实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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