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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常侵权案 缘何一波三折

2001-06-27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舒晋瑜 我有话说
■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夫妇在呼和浩特市购买的卡拉OK、VCD《草原情》、《草原恋》、《李娜》和录音磁带《成吉思汗》上,发现共有37首汉语歌曲是自己已向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的。

■除去重复歌曲,37首歌曲实有24首,其中包括内蒙民歌及蒙古国歌曲。宝音巴达拉乎夫妇是否拥有真正的著作权?

■学苑音像出版社社长余均八赴内蒙调查取证。

■一审判决,宝音巴达拉乎夫妇对歌词的翻译享有著作权。学苑音像出版社败诉。

■宝音巴达拉乎夫妇以赔偿太少为由上诉。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翻译民歌是否需要取得原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许可,这种翻译是否应该算作侵权?学苑音像出版社递交了申诉书,宝音巴达拉乎夫妇“维权”的身份转而变成“侵权”。

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侵犯著作权案,但是其审判过程却一波三折。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夫妇告学苑音像社侵犯其著作权;孰料二审过后,学苑音像出版社又递交了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申诉状———

一份起诉状

1999年12月,学苑音像出版社社长余均收到法院送来的一份起诉状。

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夫妇作为原告,诉称他们分别于1998年11月10日、12月3日和1999年7月8日在呼和浩特市购买到由被告出版发行的卡拉OK、VCD《草原情》、《草原恋》、《李娜》和录音磁带《成吉思汗》。其中共有37首汉语歌曲均由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未支付稿费,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要求赔偿4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宝音巴达拉乎是内蒙古广播电视科研所所长,蒋丽君是内蒙古广播电视学会职工,夫妇本是学苑音像出版社的合作伙伴,突如其来的状告从何引起?

时光追溯到7年前。

1994年,学苑音像出版社与内蒙古音像服务中心合作,出版发行了《草原上的歌》、《蓝色的故乡》(汉语版)录音带。在蒋丽君口头许可的情况下,收录了《摇篮歌》等歌曲,并向她支付稿酬。1997年6月,学苑音像出版社和内蒙古音像服务中心合作并发行《草原恋情》VCD,并签订相关协议。同年,学苑音像出版社分别出版了《草原情》、《草原恋》、《李娜》的卡拉OK、VCD,其中收录原告主张著作权的6首歌曲,曲目名称为《祝酒歌》、《雕花衣柜》等;1998年,学苑音像出版社又出版了《成吉思汗》的录音带,收录了原告主张著作权的17首歌曲,包括《大地》、《吉祥的雪山》等。其录音带曲目的翻译配歌署名为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

起诉书有两个关键。

一是稿酬。既已支付稿酬,对方为何拒不承认?余均称,自1992年开始,学苑音像出版社与内蒙音像服务中心签有一系列的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合同,规定由内蒙音像服务中心代为向参与制作的人支付稿酬。《草原上的歌》、《蓝色的故乡》由内蒙音像服务中心向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支付现金稿酬,有稿酬单。后因合作各方都比较熟悉,有些人领取稿酬就不再填写稿酬单。由于蒋丽君本人也做音像工作,有销售音带的能力,于是在后来的几个合作作品中,如《草原情》、《草原恋》、《李娜》、《成吉思汗》等用了他们二人翻译作品的稿酬支付方式,改用了实物支付,即由内蒙音像服务中心于1996年向蒋丽君提供了6000盘歌曲录音带,让其自行销售。所得在销售完扣除应得稿酬外,余额返还内蒙音像服务中心。至今该配音带早已销售完,2万多元的销售款在蒋丽君二人手里,由于没有文字字据,说明销售音带与稿酬的关系,该二人不承认支付了稿酬。学苑音像出版社坚称,这就是稿酬。

二是著作权。原告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以其为《妈妈的恩情》、《大地》等24首歌曲的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名义,向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申请,并于1998年12月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作品著作权的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不进行实质审查,只是形式上的登记,因此二原告虽进行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并不证明即享有著作权。他们并非最先对本案诉争的内蒙古地区流传的民歌歌词进行翻译的第一人,此前已有部分民歌歌词的翻译版本。

他们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

八赴内蒙

如不重复计算,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提到被侵权的37首歌中其实只有24首,其中11首为内蒙古地区早已流传的民歌,另有12首为蒙古国歌曲。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夫妇是否是著作权人,学苑音像出版社社长余均前后8次赴内蒙调查取证。

关于民歌的调查,引起一些争议。原内蒙古艺术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中国民歌集成·内蒙古卷》副主编达·桑宝回忆说,1979年3月17日,文化部、民委发文抢救民族文化遗产,5月份集中60-70名民间艺人赴呼市。1979年10月成立内蒙艺术研究所,整理、录音、记录民歌。1980年6月确定整理内蒙民歌部分的负责人及成员。当时记录收集的民歌问题太多,他们改编了很多,但署名都是原记录人。宝音巴达拉乎当时应邀参加刻钢版。当时收集了8000多首歌,初选了1020首,最后定了625首。其中蒙语歌曲的翻译文稿全部交给宝音巴达拉乎。后来,他本人保留了一套手稿。内蒙古歌舞团作曲杜兆植认为,民歌产生于没有商业化的年代,民歌没有著作权,这是常识。

关于蒙古国歌曲,有两点疑问:其一,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夫妇并未获得蒙古国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将上述歌曲译成汉语;其二,歌曲的整体著作权至少分两部分内容,即作词和作曲。在原告主张的24首歌中,只有1首《心中淌出的河》是由原告谱曲。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夫妇仅以其部分翻译歌词之作,到内蒙古版权局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但原告翻译的蒙古国公民的作品并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2000年6月5日,学苑音像出版社致函蒙古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询问《大地》、《可爱的家乡》、《我的妈妈》、《蓝色的故乡》、《雕花衣柜》、《克鲁伦河》等是否为蒙古歌曲,自创作并流传以来,是否委托他人翻译成汉语。

蒙古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复函:12首歌曲为蒙古国帮格机林等人的作品,我方从未委托及允许任何人将上述作品翻译成汉语演唱。

那么,原告翻译的《大地》等12首歌,其词曲作者均为蒙古国公民。但原告翻译歌词的时间早于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当时蒙古国尚未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所以宝音巴达拉乎夫妇在翻译之前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对歌词的翻译享有著作权。

胜诉者上诉

至此,事情已经有了眉目。原告主张著作权的25首歌曲中,除《心中淌出的河》的著作权为原告蒋丽君与他人共享外,其余24首歌曲均分别系在我国内蒙古地区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流传的民歌,原告仅对上述民歌的歌词进行了翻译,因此不是民歌词曲的著作权人,但他们对歌词的翻译享有著作权。2000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由原告二人翻译歌词的歌曲,并在《中国文化报》刊登启示,公开向宝音巴达拉乎夫妇二人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47.92元。案件受理费8660元,由原告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负担7448元,由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负担1212元。后因“赔偿计算方法”在文字上有笔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补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4.79元。

此案终于有了了结。然而胜诉的宝音巴达拉乎夫妇以赔偿金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上诉主体身份亦由歌曲著作权人改变为歌词合作翻译著作权人。学苑音像出版社这次请来了熟悉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内蒙古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晨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应诉。

“维权”变成“侵权”

接手不久,陈晨发现此案破绽:蒋丽君不懂蒙文。不懂蒙文如何翻译?此外,他在查看作品自愿登记表时,在关于《诺恩吉雅》等40首蒙译汉作品的登记说明中,发现宝音巴达拉乎夫妇登记的《祝酒歌》是1972年完成,而这首歌他们在其它场合又自称是根据《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内蒙古分卷》翻译成的,此书出版于1992年。20年后的作品如何成为20年前歌曲翻译的根据?他找到当年编写“中国民间歌曲集成”的有关同志,甚至走访了宝音巴达拉乎夫妇的入党介绍人、证婚人。

《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内蒙古分卷》编纂办公室的证明函证实:自1982年至1992年10年间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搜集、整理、翻译蒙古族民歌8000余首,出版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内蒙古分卷》;该卷根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由集成办享有全部版权,具有排他性。他们“翻译”的内蒙民歌蒙古文歌词文稿均系他人搜集整理作品,为我国出版的蒙古族歌曲集所载。例如:《蒙古民歌五百首》、《中国民歌集成———内蒙古分卷》等。民歌处于公有领域,但对其搜集整理形成的文字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及国家版权局“权司【1999】第42号”文件规定应由搜集、整理者享有著作权。上诉人未能出示证据证明他们在“翻译”前得到了原著著作权人的许可。陈晨认为,宝音巴达拉乎夫妇既不是涉案歌曲著作权人,亦不具备涉案歌曲的歌词翻译著作权人的合法身份。

内蒙古电视台“音乐部落”节目的录像带证实:被申诉人蒋丽君不具有蒙译汉的能力。而本案终审判决恰恰认定两名被申诉人共同翻译了涉案歌曲的蒙文歌词,其汉译稿为二人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9款规定:“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蒋丽君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是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合作创作主体,产生相应创作行为(翻译)和合作作品。简言之:没有合格主体就不会产生《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没有作品何来著作权?没有著作权何来诉权?

对于陈晨提出的疑义,栾莉辩道,一人不懂蒙文,并不影响二人合作翻译的著作权,翻译不是简单的译文,还有艺术加工。何况,录像带没有作为法院的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另外,假设甲乙二人同时翻译作品,则二人同时拥有翻译著作权——既然有这么多证据,为何二审时不提出,判决后再递交审诉状,扳回判决结果的可能性已经很小。

陈晨说,他具有二审时提供证据的法院收条,之所以法院没有采信,只是因为他们没有提出二审上诉。

此外,他们“翻译”的所谓“外蒙民歌”均系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国内专家学者的翻译作品。蒙古人民共和国使用的斯拉夫蒙文与我国现行蒙文并非同一种文字。他们自称“翻译”的涉案蒙古国歌曲文稿是由其他国内作者搜集、整理,并将斯拉夫蒙文翻译成中国蒙文的作品,载于《蔚蓝的杭盖》等我国出版的蒙古国歌曲集。上诉人“翻译”前未取得这些文稿的翻译著作权人及搜集整理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二人所称“歌词翻译”行为即使存在,也因其是侵犯原著著作权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产生合法著作权。

《蓝色故乡》等中国公民作词作曲的蒙古族歌曲,他们在“翻译”前亦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5款之规定,未经许可翻译他人作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根据民法第58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该“翻译”行为当属违法、侵权行为,不能产生合法著作权,不应得到保护。

事情变得扑朔迷离。由此看来,宝音巴达拉乎夫妇似乎由被申诉人的“维权”行为,反而成了“侵权”行为。

审判尚未划上圆满的句号

然而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1999年12月9日,宝音巴达拉乎夫妇曾以同样的理由在北京对另一家著名音像出版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指出《大地》等16首歌被侵权。当时作为北京市首例内蒙古歌曲侵权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侵权公司赔偿1.96万余元。

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夫妇的代理律师周立、栾莉认为,这一案件的审理反映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同一性质、同一地区的案件,况且后者比前者性质更为严重,为何判决结果却如此悬殊?当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当事人积极维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况且,直到现在,学苑音像出版社还没有执行判决。

此案件形式上由二审判决划上了句号。但案件产生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著作权等法律问题似乎还在延续。学苑音像出版社已向法院递交了申诉请求,请求法院依照新提供的证据否定宝音巴达拉乎、蒋丽君对本案涉及的24首歌曲中的23首歌曲的翻译之作享有著作权,追究二人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及授权私自翻译原著作权人收集、整理、记录、翻译内蒙地区民歌、蒙古国歌曲的侵权行为。由此看来,原告变成了被告,维权人变成了侵权人。民歌有否著作权,收集、整理、记录、出版民歌的人有否著作权?对已经出版的民族歌曲进行翻译,并获取利益,要否取得原出版者的同意?这些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能遇到的问题,可能还会引发新的诉讼事件。

据有关部门透露,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目前仍在进行当中。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络的发展,给与著作权有关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有些需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相信通过修改著作权法,会进一步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带动我国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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