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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考古的法律问题

2001-10-24 来源:中华读书报 伤郢 编译 我有话说

美国佛罗里达的奥德赛海洋勘探公司正在地中海西部寻找300年前沉没于此的英国战舰“剑桥号”。这家打捞公司使用遥控的潜水器在1000至3000英尺深的海底搜寻,并分析收集到的资料以及所有可能指示沉船所在的异常情况。

如果找到了“剑桥号”,奥德赛公司将和英国皇家海军博物馆一同对其展开考古调查。虽然英国政府要等找到沉船才能签发打捞合同,不过根据事先协议,沉船上发现的具有文化意义的物品大部分归英国政府所有,而奥德赛公司可获得船上的大部分贸易货物。英国政府还同时享有购买船上所有物品的优先选择权。

这种公私合作打捞沉船的方式并非特例。各国政府正越来越多地与资金雄厚的打捞公司合作,让它们协助支付昂贵的深海探勘和考古费用。海洋考古和打捞所需费用视水深和所用设备类型不同而有高低,最高可达每天5万美元。

去年,马来西亚的萨迦地平线公司从越南近海的一艘沉船中打捞出大量的15世纪越南瓷器。越南政府把意义重大的物件拿去放在河内的国家历史博物馆,并另外拿走10%的发现物分送到全国各地的博物馆;萨迦公司得到了其余15万件古物,并把它们送到eBay网上出售。在另一个公私合作的例子中,菲德尔·卡斯特罗把在古巴水域搜寻西班牙沉船以及船上可能载有的金银珠宝的权利卖给外国打捞公司。根据协议条款,古巴政府将与这些公司平分打捞所得。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来自加拿大、法国、南非、俄罗斯等国的多家打捞公司与古巴政府签订了此类协议。

尽管许多打捞公司与政府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其他一些在公海寻宝的公司却不受这种关系的约束,它们按照“发现者即所有者”(Finders-Keepers)的原则行事。实际上,除了军事沉船通常能得到保护以外,没有法律对公海上的水下遗址提供保护,所以打捞者几乎可以为所欲为。由于科学发掘耗时费力,惟利是图的打捞者往往对沉船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发掘。而数目激增的打捞公司和飞速发展的深海打捞技术更增添了考古学家们的担心:如果不采取行动,这些公司会继续随意在海中寻宝,很少甚至完全不顾及科学发掘、研究、出版和公众获取信息的需要。

有鉴于此,经过4年的磋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今年7月完成了一份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草约。该草约体现了在这个问题上的首次政府间合作,旨在为保护公海及各国领海中的水下遗址(包括沉船)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它规定了各国政府在勘查、保护及管理水下文化资源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科文组织的草约,水下文化遗产是指全部或部分、周期性或长期处于水下超过100年的,具有历史、文化和考古价值的人类活动遗迹。草约的宗旨和总则要求各国政府为人类的共同利益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并指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原地保存(In Situ Preservation)应该是优先于指向此遗产的任何活动的第一选择。虽然草约不鼓励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但也对私人开发者的利益作了适当考虑,并认可政府与私营公司合作开发的行为。教科文组织曾经的态度是严格管理公海上的打捞行动,所获物品只能由博物馆保存,绝对禁止出售。现时的草约无疑体现了更为务实的精神和更为灵活的态度,因而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过,草约在管辖权问题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它试图为滨海国家划出一片扩大的文化遗产区。其中规定,滨海国家有权禁止或允许国内或国外船只对距其海岸200海里以内的文化遗产采取行动,而这可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以下简称《公约》)发生冲突。《公约》把距海岸12海里以内的海域划为一国领海,24海里之内的海域为邻海,200海里之内的海域为专属经济区。其中也对保护海洋中的历史及文化遗产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保护方式,而且把这种权利限制在邻海范围而不是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草约规定了保护水下遗址的具体程序,并把此种权利延伸到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草约的规定被一些国家理解为海洋管辖权的扩大,引起了像美国、俄国及一些西欧国家的不满。这些国家长期主张在公海上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它们恐怕不会痛痛快快地签署草约。而目前70%的海洋寻宝活动都与英美两国有关,如果它们拒绝签字,草约将成一纸空文。草约还可能会带来其他负面影响,比如使一些公开的打捞行动转入地下,被利用为随意干涉外国船只的借口等等。

据最保守估计,有300万艘尚未被发现的沉船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海洋中,其中埋藏着难以估量的人类历史和文化遗产。政府间的合作对于保护这些宝贵财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个相关的国际公约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需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努力无疑是积极和富于建设性的。今年11月,草约将被送交教科文组织大会讨论。如果届时能获教科文组织188个成员中的2/3通过,草约将成为正式的国际公约并送与各成员签署。让我们继续关注这一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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