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在版权保护期内,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对中外作家的著作或译作,进行所谓缩写、编写成梗概、编译、节译、译述、编著等等变相使用,都是侵权行为。以“缩水名著”中的外国文学为例,从来不见缩写者或出版者负责地公开标明,本书是根据哪一本外文书自己翻译缩写的,还是根据哪一位译者的译本缩写的。凡是在版权保护期内想要缩写,对于前者,必须获得外国作者的授权;对于后者,必须同时获得外国作者及中国译者的授权;即使有些古典名著已超过保护期,但中译本大多仍受到保护。上述所列,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进行缩写出版的都属于侵权出版。
这些道理许多出版社不是不知道,而是抱有一种侥幸免责的心理。其一,认为外国作者不大可能知道作品被缩写;其二,译本版本很多,人们不知道他是根据哪个译本缩写的,也就是说,“偷”了谁的被“偷”的还不知道;其三,用了再说,你不来找,我白赚,你要找来,补你稿费就是,反正钱我已赚到手;其四,中国文人清高怕麻烦,料定没人会为几千字打官司。有了这些想法,难怪“缩水名著”越“缩”越多了。
错的就必须纠正,不合法的理应受到追究。为加强出版法治管理,特别是“入世”后更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谨提出以下呼吁:(一)要求国家立法部门,对违反著作权法的、基于原作的各种缩写、编译等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二)要求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缩写读物的出版者,必须公开标明据以缩写的原作的作译者及其版本;(三)加重对“用了再说”这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重申:未经授权,自以为是地把稿费汇至中国版权协会或出版后登报请作译者主动来领稿费的做法,均不能免除侵权的责任;(四)呼吁作译者要克服怕麻烦和息事宁人的思想,勇于运用法律维权,共同创造谴责各种形式侵权的社会氛围;(五)呼吁出版人要自重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抛弃侥幸心理,尊重并维护作译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出版业沿着法治的轨道更健康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