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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博”“越俎代庖”被判侵权

2002-06-26 来源:中华读书报 记者 祝晓风 我有话说
本报讯 广受关注的油画《开国大典》被侵权一案近日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革命博物馆(以下简称“革博”)等三被告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销售依据油画《开国大典》制作的金箔画《开国大典》,被判侵权,革博与上海广元工艺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广元”)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26万元。油画《开国大典》的作者、已故著名画家董希文的家属全面胜诉。

著名画家董希文于1952年创作了油画《开国大典》,并于1953年9月27日首次在《人民日报》发表,该画现存于革命博物馆。1999年,革博与上海广元公司利用建国50周年这个商机,前者授权后者复制油画《开国大典》为金箔画《开国大典》并公开发行。许多不明真相的人因此误以为,是董希文家属同时授权多家单位制作此金箔画《开国大典》,这给董希文家属以很大的精神伤害。经查明,上海广元制作的金箔画《开国大典》发行量高达1.5万份,在全球发行,被告之三北京工美集团销售了该侵权产品。因为上海广元制作、发行金箔画《开国大典》时,在产品收藏证书、监制证书和广告宣传册上均注明革博字样和“革博”授权的声明,所以董希文家属发现这一侵权行为后,曾多次与“革博”及上海广元交涉,但二者态度强硬,甚至居然声称: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当初是否属于董希文、现在是否属于董希文的家属,还是个未知数。这极大地伤害了董希文家属的感情,也是最终促使他们在艰苦交涉两年之后,终于下决心诉诸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因之一。

原告于2001年12月正式起诉,法院于2002年3月6日和4月8日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关于两次开庭的情况及此案的详情,本报4月10日曾予以详尽报道。

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就此案开庭宣判,做出一审判决: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的侵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开国大典》金箔画,同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6万元;另一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再销售《开国大典》金箔画。据办案法官介绍,对此判决,三被告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革命博物馆收藏油画《开国大典》原作,其作为作品原作物权的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享有原作的展览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革命博物馆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授权他人使用其收藏的作品。革命博物馆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许可上海广元公司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该行为侵害了董希文家属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酌情判罚,二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共同责任。

6月24日,董希文的女儿、原告董一沙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针对有的报道所称革博败诉“有苦难言”,董一沙说,从1999年我们发现上海广元和革博侵权而与对方交涉,一直到今年3月、4月两次开庭,及做庭后补充材料时革博如果真的有什么冤屈,有什么正当理由,他们完全有机会、有足够的时间拿出证据来向法院证明,可事实是,他们拿不出与他们的说法相一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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