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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影是在说谎吗?

2002-06-26 来源:中华读书报 傅光明 我有话说
虹影女士的小说作品《K》被指名誉侵权一事终于走上了法律轨道,持续多时的争论也将有一部分移至法庭进行。

作为媒体,我们无权也无力对法庭施加压力,我们相信法律和法庭审理程序的严肃性,也相信其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同样,我们也不会在此时做出孰是孰非的判断,但我们愿意一如既往,就此事为当事双方或其主张的支持者,提供一个发表意见和看法的平台。

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时代知行》只是一份周报的隔周出版的一个版面,所以,版面安排上的不同,完全出于受出版周期所限的技术原因,而非有些读者所认为的有厚此薄彼的意图。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了我们的读者尽可能地接近相关事件的真相。而我们对此事的关注,另有一个更远的希望,相信随着此事的进展,公众就作品、出版、名誉权等诸多在国内并不十分明晰的概念和规范,会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本版编辑

虹影善于以谎言自辩的本事实在是大,她在拙文《〈K〉案的来龙去脉》刊于6月12日《中华读书报》之后的一周,便以《我说〈K〉官司》一文投书该报,试图误导不明就里读者和记者的视听。

虹影说去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可她没有说明两院是以北京不具“管辖权”的理由驳回的。而长春是发表了她的《K》的《作家》杂志的所在地,长春理所当然地具有管辖权。她接到长春市法院的传票有什么不正常呢?

我还真没有律师写起诉书的本领,拙文只是一个文学研究者,同时也是作家(我当然不怪虹影为了她个人的目的需要,只把我视为包括出售凌叔华绘画在内的凌叔华的版权代理人)对另一个以小说形式给别人的名誉和精神造成损害的作家的一部作品的看法,岂敢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虹影把我们的司法机关想得太脆弱了,它会那么容易就受到压力的影响?

前些时候,虹影为《K》英文版的出版接受了伦敦《观察家报》记者的采访。她说,1949年以前,凌叔华是因为反共产主义离开的中国。如果她的官司输了,就表明中国的法律退回到了极权主义的时代。那洋记者还断言西方法律的优越(我不知要是那洋记者自己的妈妈被人写成那样,他会作何感想?)。虹影把自己想成谁了,难道中国法律的进步与倒退就命悬在你官司的输赢上?要说施加压力,她可不光是给中国司法施压,还通过境外洋记者的嘴在给中国政府施压。意思是说:为表明你是开放的、民主的,就不能判我输,否则洋人会拿这个说事,说你倒退了,黑暗了。今天的中国还会再像积贫积弱的旧中国仰洋人鼻息吗?

说到这我又想多说并提醒一句,虹影在文中说“我当然信任我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已经加入了英国籍的她来说,她不如去相信“她国”——英国的司法机关。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死者的名誉和精神权益是受到保护的。现在早没了半殖民时代的“治外法权”制度,在华的不论是金发碧眼的洋人,还是外籍华人,都没有什么特殊的,必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发表作品亦不例外。

就拙文是否像虹影说的“车轱辘话来回转”,那是要读者说了算的。我文中说的这些,虹影当然早就听腻了,在她耳朵里大概就是“车轱辘”,讨厌地转个没完。

虹影在她的文中给“关心中国司法的读者,说出一件小事”。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这件小事居然透出了虹影的“真善良”。她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以后,能为着“死者名誉”不再受影响,并“愿意尽力弥补”,而“委托赵毅衡在伦敦找到原告陈小滢,打电话给她,问能否讨论庭外和解。”

至于这个事情的原委,可以由原告陈小滢自己来说。我只想问虹影的是:如果你没做错什么,又有什么可弥补的呢?既然你“赢”了官司,还有必要去和原告庭外和解吗?

虹影把她和陈小滢没有达成庭外和解的“责任”一股脑扣到我头上,说我“有意在给刚开始的协商拆台。此人不愿意和解,可能另有目的。”甚至还在有的地方,干脆直接说我是“讼棍”。

我真感谢虹影同时还以她的私利之心,替我想出了我的“目的”,那就是把“凌叔华的‘名声’弄大”,拿陈小滢的代理费,卖了凌叔华的画再拿提成。这主意不坏,要是真可以这样,我想一定比借着描写别人私情的床上戏和侵害别人名誉,还通过媒体连篇累牍地费劲炒作自己,并把自己打扮得特别无辜、无助要划算得多。

在虹影的视野里,不可能会有怀着书生意气为朋友仗义执言的人,而都是像她所作所为一样出于一己私利!她当然不愿意看到,也不愿意相信,真的有这种人站出来,戳穿她的谎言,阻挠和影响了她的目的和私利。

虹影的文章只说对了一句,那就是“不消多说,我们马上法庭见”。是的,法院是会做出公正的裁决,我们都无庸多说。但可惜的是,虹影最后把自己的权力扩大了,她先替原告陈小滢和原告律师在媒体上对我进行了“裁决”,说我“背叛”了他们。至于我是否真的“背叛”了原告和原告律师,何需虹影饶舌挑拨,他们的起诉书会说明一切。(作者为中国现代文学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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