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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襄与出版社的一起版权纠纷

2002-07-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祝晓风 我有话说

88岁的王世襄在家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侯艺兵 摄

日前,一本图文并茂的传记《王世襄》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全面记述了著名学者王世襄的坎坷人生与学术成就,包括40年代中期受命去日本为祖国追寻文物的经历。但围绕“转让”其名作《明式家具研究》、《明式家具珍赏》的外文版版权而发生在80年代的一起重要版权纠纷,书中却没有提到。这起纠纷曾持续数年,一度沸沸扬扬,但直到现在公众还不知内情。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查阅了当时不便公开的原始文件,并于6月13日、24日、29日数次采访王世襄先生,了解到那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珍赏》和《研究》

一开始,王世襄并不愿意再提那段往事,因为对老人来说,那是一段苦涩的回忆。王世襄说,这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事,漠视作者合法权利的过左的社会观念还比较普遍,那时作者出本书十分困难,又因多年闭关自锢,对外界情况和版权知识缺乏基本的了解——不仅作者如此,一些国家出版社的负责人也如此。更重要的是,当时我们还没有一部《著作权法》,许多现在依法看来清清楚楚的事,在当时却无法可依;作者的权益受到伤害,却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这是最令人伤心的。

王世襄对古代家具、特别是明式家具的收藏与研究,早于20世纪40年代初。当时,他在四川李庄读了《营造法式》和清代匠作则例,对小木作及家具产生了兴趣,后来,他又读到德国人艾克所著《中国花梨木家具图考》,“在惊叹之余,暗暗立下赶超的志向”。“历经时代变迁,收藏得失皆有,研究断断续续,但他乐此不疲,遇有铭心美器,不惜倾囊以求。”(晨舟:《王世襄》,文物出版社,2002年5月,102—103页。)经过近四十年的搜集,王世襄收藏的明式家具达79件,其中不乏有数百年历史的精品,堪称绝世瑰宝。王世襄对这些具有很高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明式家具,绝不是守财奴式的占有,而是全面、深入地进行学术性的研究,使今人认识到古代匠哲手制器物的重要文化价值,这些幸存下来的家具在王世襄笔下复活了。

作为学者,王世襄的最大心愿当然就是把自己研究明式家具的成果集中出版。1981年,他将自己四十年的研究心血《明式家具研究》投交文物出版社,并附有图片数百张。这期间,三联书店香港分店看到王世襄关于家具研究的多篇论文,在得知王世襄有这样一部书稿后,他们于1982年主动要求与文物出版社合作出版。但香港三联提出,《明式家具研究》学术性虽高,但过于专业化,可读性不足,出版社可能要为此背上经济负担;如果能从中抽出部分内容,先出一本全部彩图的、偏重于欣赏性、面对一般读者的“图录”,必将受到欢迎,也可将其市场回报贴补《研究》的出版。可是,为了出彩版,作者就必须拍摄实物。王世襄自藏的家具在当年被抄走后,大都有损伤,须请名工修复,除此之外,还得从他处访求借拍,这就大大增加了难度。在八十年代,出书对作者还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只要出版社愿意出《研究》,让王世襄做什么他都答应。

于是,当时已年近古稀的王世襄全力以赴,用了两年时间访求实物,延聘名匠,将家中所藏修饰完整,又四处求借,全部用彩色胶卷拍摄。王世襄有老辈北京人重礼数的特点,每次请人帮忙,不论借物还是出力,他都要对人家表示谢意,或送点礼物,或留人家吃饭。这样,单是请人家吃饭就几十次,总计下来并不是一个小数。他还撰写了长篇论文《明式家具概述》作为该书前言。1985年秋,这本定名为《明式家具珍赏》的大型图录出版,很快引起轰动,海内外学术界和收藏界广泛关注、反应热烈,1985年9月14日,一天之中香港几十家报纸都用大量篇幅报道了《明式家具珍赏》的出版。很多家具商也以此为圭臬,仿制明式家具,营利颇丰,更有即将破产的家具公司,只因为这本书而起死回生的。此书仅仅至1988年,就有包括台湾中文本与盗印本,以及英、美、泰国等不同的出版社的英文本、法文本、德文本等九个版本问世,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海内外最具影响力的文物图集。

但是,王世襄万万没有想到,这不仅是他收获成果的开始,也是他“收获”伤害和烦恼的开始。

“协议”和“转让”

1985年8月,王世襄到香港参加《明式家具珍赏》的首发式,得知文物出版社已于1984年9、10月间与香港三联签订“协议”,将《珍赏》和还没有出版的《明式家具研究》两本书的“世界各种文版版权”转让给了香港三联书店,十分惊讶,他知道“世界各种文版版权”对一个作者意味着什么。后来他才知道,“协议”第六条约定了文物出版社“转让”这两本书外文版版权的回报,那就是能从香港三联那里得到中文版《研究》内页印张1500册,中文版《珍赏》(“协议”称“图册”)内页印张1300册。

“协议”的具体签字人,一是文物出版社的总编辑王代文,一是“香港三联”的经理萧滋。当时王年事已高,又患重病,“文物”实际运作此事的是另一位负责人,名叫杨瑾。

回到北京后,王世襄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指“文物出版社侵犯版权”,损害了作者的利益。

1985年12月9日,文物出版社也向上级机关反映,称文物出版社与香港三联书店商谈出版《珍赏》和《研究》两书时,作者王世襄“几乎都在场”,“对具体商谈内容是了解的,当时并无异议”。“而《珍赏》一书耗资颇大,赢利有限,稿酬及王世襄收藏的家具的维修费和为借拍付出的费用在内只能付5200元”,“至此双方马拉松式的争论拉开了序幕,作者和出版社均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至惊动了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原国家出版局、国家文物局”(《新闻出版报》1989年3月4日)。

1986年,王世襄再次向有关部门申诉:文物出版社与香港三联书店就转让《珍赏》两书外文版权的洽谈,作者本人从未参加,合同上不仅没有作者签字,甚至连合同全文作者至今也没有看到。文物出版社所付《明式家具珍赏》一书的稿酬,除去绘图和收藏、维修家具和请客送礼的费用,作者还赔进去好几千元。

“圣经”出版的悬念

《明式家具珍赏》出版后,王世襄并未停歇,而是夜以继日地工作,出版《明式家具研究》才是他真正的梦想。像大多数学者一样,他又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吸收到《明式家具研究》中,并把妻子袁荃猷开了多年夜车绘制的八百多幅线图依次插入书中。王世襄还将从工匠口中和则例等古籍中收集到的名词、术语一千多条依汉语拼音音序编成一部“简释”置于卷末。该书由香港三联书店与台湾南天书局于1989年6、7月间在港、台同时推出,随后又出版了英文版。此书在大量实例、文献和经验的基础上,概括优劣,探索规律,提出创见,书末所附“简释”“更成为此后出版的所有中外有关家具的文章和图书的依据,从而规范了传统家具的语言词汇”。《明式家具珍赏》和《明式家具研究》的先后问世,“奠定了这门学科的基础,故而被海内外学者称为明式家具的‘圣经’”(晨舟:《王世襄》,111—116页)。

但是当时,在1986年,《明式家具研究》的出版对王世襄来讲还是一个悬念,他不知道自己还将为这本书付出多大的代价。

由于这期间发生的不愉快,王世襄决定将此书书稿从文物出版社撤回。

1986年5月,文物出版社再次向上级打报告,同意王世襄撤回《明式家具研究》一书的书稿,但提出,王世襄必须赔偿出版社的“损失”。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书稿仍在文物出版社。

“甲乙双方”

1986年6月,香港三联书店的负责人萧滋到北京,和王世襄及文物出版社负责人杨瑾进一步洽谈出版《明式家具研究》的事宜,另一个目的,就是与文物出版社在应付王世襄方面达成一致。

1986年6月17日,文物出版社(即“甲方”),三联书店香港分店(即“乙方”)“甲乙双方”关于合作出版《明式家具珍赏》和《明式家具研究》两书未尽事宜,签署了一份“会谈纪要”。

“会谈纪要”的第一点即就作者王世襄对1984年9月的“协议”内容是否知晓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商谈合作出版《珍赏》、《研究》两书全部过程都有作者王世襄参加,有关情况他应是了解的。”

——王世襄的确参与了他们“甲乙双方”关于出版两书的一些商谈,但“商谈合作出版《珍赏》、《研究》”,与“转让”两书的外文版权完全是两回事,这涉及到作者的另外一层权利,并没有证据表明王世襄事先知晓前者;退一万步说,作者王世襄“知晓”此事,与“同意”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也完全是两码事,在没有王世襄本人的有法律效力的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在书还未出版时,这“甲乙双方”就将作者(“第三人”)的权利授受交易,于情于理就那么通顺吗?

“会谈纪要”第二点:“甲方认为协议第七条:‘甲方将世界各种文版的版权转让与乙方’意义含糊、未能确切说明中英文版以外其他文版的版权是无偿转让,抑应另行计算版税。作者王世襄坚持除中文和英文版按协议条款,根据国内稿酬办法取得报酬外,出版其他文版亦应取得稿酬。为此双方同意,乙方在出版中、英文版以外其他文版时,每种文版应另付版税——《珍赏》每种文版为人民币四千元整,《研究》另议。”

——这首先表明,“甲乙双方”很清楚他们当初所“协议”的内容及这次会谈,都涉及到作者王世襄的权利,同时也表明,“甲乙双方”直到此时仍认为,当初就作者的权利来“商谈”而未经作者的同意,没有什么不妥。

这次会谈当然也处理了“甲乙双方”之间的一些矛盾,如“关于《珍赏》中文版100本书问题”,甲方提出,乙方原说是包括在补足甲方1500册之数内,作为甲方与作者共同赠书用的,以后又改说是赠送给作者的样书。“这种前后不一给甲方处理此事造成困难。”“乙方表示:此事乙方考虑不周;甲方表示,乙方既已说清此事,100本书可以给作者。”

据称,此次会谈“是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进行的”,“虽然在个别问题上有些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明确了以上各点,正确处理了《珍赏》、《研究》两书因作者提出异议所发生的问题”。——此“友好和谐”和“互谅互让”,与“甲乙双方”对待作者王世襄的态度之强硬,恰成鲜明对比。

与两年前的那份“协议”一样,这上面也只有文物出版社负责人和三联书店香港分店经理萧滋“甲乙双方”的签字。

“忍痛”出版与愤而撤稿

萧滋这次到北京,工作效率颇高,在他与文物出版社签订“会谈纪要”的前一天,即1986年6月16日,他也与王世襄签订了一份出版《研究》的合同。王世襄说他当时同意仍由“文物”和香港三联合作出版,完全是“忍痛”,“当时本人之所以忍痛同意,唯一的原因是希望《研究》能早日出版问世”。“也是由于在此时得到萧滋先生的许诺,他同意将《研究》的版样于1986年底以前画好,待本人于是时莅港出版学术讨论会时过目,俾得于1987年6月底以前出版”。“如果当时本人没有得到萧滋先生的书面保证,那末我也不会忍痛同意的”。

但到了1987年8月,《研究》仍未出版,王世襄“一再函询”,对方一再推延,这让老人十分失望。8月23日,王世襄同时给文物出版社和香港三联书店写了两封长信,要求撤回书稿,言辞激烈而沉痛,他写道:

“《研究》发稿你们一再拖延,和《珍赏》的昼夜加班,克日完成,形成了鲜明对比。”“三联书店的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推迟,已不能取信于人,和本人希望《研究》能早日出版问世的初衷,大相违忤,因此也就辜负了我忍痛同意仍由你们两家合作出版所作出的牺牲。”

“请不要忘记《研究》早在82年已经脱稿,准备出版,只是为了满足你们要先出《珍赏》的要求,才把《研究》压了下来。算一算,此书的出版已经被你们耽误了五年了,你们对得起用了四十年才写成此书的老作者吗?!”

王世襄还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同时出版《研究》中、英文版的条件,《研究》只能先出中文本,后出英文本,“本人不能等待”。“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任何文字翻译《研究》”。

老人的信遭到了冷冰冰地拒绝。8月29日,文物出版社回复了一纸加盖公章的、打印的信,这纸回信加上分行的“此致”和“敬礼”,总共七行。

王世襄于9月17日再次致信文物出版社,索还书稿,但仍无下文。

香港方面的态度似乎稍有不同,在他们多次解释后,王世襄同意《研究》延至1988年9月出版,但王世襄明确表示,如到期还不能出版,一切责任及后果将由三联书店承担。但这次,《研究》仍没有“如期”,老人的希望再次落了空。万般无奈之下,总得找个说理的地方吧。1988年8月22日,时年74岁的王世襄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提交了一份“诉状”。

“诉状”称:“文物社”与“三联”所定合同的第七条,“甲方(文物社)将两书的世界各种文版版权转让与乙方(三联)”的规定超出了专有出版权范围,严重侵犯了作者的版权,并且对作者的稿酬给付未作任何规定,也侵犯了作者的版权。鉴于上述理由,本人对文物、三联两社已失去信任,故要求收回《研究》一书的稿件;除已出版的《珍赏》中、英、法文版不予追究外,其余文版权属于本人,不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译出版。

“趁机”拍照片

对王世襄索还书稿的要求,文物出版社表示,他们的“一贯态度”是,王世襄可以将文字稿收回,但必须做到“收回说我社‘侵犯版权’的无端攻击”,赔偿“我社用于该稿的一切人力物力”,退还出版社拍摄的照片,“由我社为《家具》两书所拍摄的全部图片(包括《珍赏》已用的)版权归我社所有,王不得留下或翻拍作他用”。至于王世襄自己拍摄的照片,文物出版社的说法是,“我社拍摄有关《家具》两书的图片时,王也趁机拍摄了一些,拍摄这些家具我社支付了劳务、收藏等费,王利用这机会和我社的设备条件拍摄的照片只能留作研究资料之用,不得发表”。

王世襄后来也咨询了法律专家,知道照片的版权或属于按快门的,或属于出资的“制片人”。即使如此,他也认为自己为那数以百计的照片付出了很多。或许仅仅是为了争一口气,他甚至为了那些照片,找了不少证明人,以证明他在拍摄过程中的付出,以及他对那些图片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大家为他做的证明,后来也没有在他和文物出版社的谈判中为他争来多少实际的好处,但至少表达了大家对这样一位老人、一个弱者的同情。在这证明人中,还有著名的翻译家赵萝蕤。

无奈的“调解”

文物出版社方面一直认为1984年自己与香港三联签订的那份“转让”两书版权的“协议”,于法于理并无违揆。1981年,国家有关部门曾有一份文件(国发(1981)15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出版社拟同国外合作出版的书稿,应事先征得原作者或编辑单位的同意。”该社在1986年5月向文物局打的报告中称,在征得作者同意这一点上,“我社已照办”。“至于我社和香港三联所签的合同上,作者之所以未签字”,该社的解释竟是,“主要由于上述文件中并无要求作者签字的规定”,而且,“我社和海外合作出版签订的其他合同上也从无作者签字的前例”。

面对如此“强辞“,王世襄毫无办法。他求助了不少人,大家都对他表示同情,但面对现实,连中国当今最权威的知识产权专家也无可奈何。

1988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的调解下,王世襄与文物出版社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两个月后,《新闻出版报》这样报道:“当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召集双方调解时,王世襄已感心力交瘁,当文物出版社提出要15000元赔偿费时,王世襄毫不犹豫地同意了。”

协议约定:一、文物出版社与三联书店香港分店的协议(1984年为合作出版《明式家具研究》的协议)因故作废,文物出版社因此给三联书店香港分店造成的损失由王世襄个人负责赔偿。二、文物出版社同意王世襄撤回《明式家具研究》的原稿,王世襄同意赔偿文物出版社15000元。三、文物出版社同意王世襄一次性使用该社拍摄的明式家具图片,一次性使用是指中文繁体版一次性使用,不包括其它文版。四、王世襄在《明式家具研究》的英文版、法文版使用文物出版社拍摄的明式家具图片,应向文物出版社付酬,每种文版均为人民币4000元。

至此,这桩持续了三年半的纠纷暂告一段落。九个月后,《明式家具研究》出版,第三年的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年的6月1日,该法施行。

回首过去,是为了面对未来

时隔十数年,直到今天,王世襄也坚持认为,当时是萧滋利用作者王世襄急于出书的心理,以及萧自己在版权知识上的优势,在出版《珍赏》和《研究》的过程中欺压作者。1989年12月11日,王世襄曾致信当时的新一任香港三联的负责人董秀玉等,明确表达了他的这一看法:

“大家都清楚:当时了解《明代家具珍赏》一书的国际行情,可以出多种文本及一文多本(如英文本就有五个)畅销全世界的是萧滋先生。瞒着作者,将他蒙在鼓里,和文物出版社搞非法交易,用1400···本内页印张换取作者所有的世界各种文版的版权,也是萧滋先生。大陆作者多年出不了书,对版权法又一无所知,因此有机可乘,只须略施小技,给点小恩小惠,便可使他俯首贴耳,感恩不尽,捞到大便宜;了解以上情况的也是萧滋先生。总之,萧先生的精心策划,掘了陷井让人跳,实在不够朋友。尽管他为贵店捞到了便宜,但实在不光彩!他本人和贵店必将为此付出代价,至少是声誉上的代价!”

至于文物出版社方面,王世襄认为当时的负责人未征得作者同意,以区区一千多册书页子就把那么有价值的书的版权给“转让”了,无论怎样,都是说不过去的。直到今天,文物出版社还有人认为萧滋在这件事上,不仅坑了王世襄,也让文物出版社吃了不小的亏。文物出版社在这次交易中的所得远远抵不上所失,还伤了作者的感情,难辞侵权之责,实在不划算。

曾经有不只一位朋友,包括出版界和新闻界的朋友,建议王世襄把他和两家出版社洽谈出版,他本人拍摄照片、编写、绘制《珍赏》一书,包括家具修理等等全过程,心平气和、详详细细、实事求是地写下来,把一切有关的协议和文件公诸于世。“他们认为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事,而是反映作者处境、遭遇、上当受骗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对促进版权法的正规化或许多少能起些作用。”但老人一直没有下决心,主要原因之一是,写“我所愿意写的东西如鹰、狗、鸽子、鸽哨、葫芦、蟋蟀等是一种享受,写《珍赏》的出版经过只能引起种种的不愉快。”

老人最后说,“我今年已经八十八岁了,对一切事物都看得很淡,可以说更无所求,因此决不想再掀起什么波澜,不想谋求什么经济上的利益。——如果是为了这些,或者为了出口气,我早就自己写文章了。——但今天你既然来问,我也觉得把这件事的经过实事求是地讲出来,是值得的,可以让大家借鉴,可以提醒大家,弘扬文化、鼓励写作,保护知识产权是十分重要的。《著作权法》对我们每个作者都是很重要的。”

人事转换,世道沧桑。回首过去,是为了面向未来。王世襄与出版社的这起版权纠纷,反映了当时中国作者与出版社相比,普遍的弱势地位。有权威人士评论说,中国曾有相当历史时期,在文化艺术、学术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发展缓慢,少有世界级的、有创造性的成果问世,与作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不无关系。近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增大,成绩也有目共睹。去年,实行了十年的《著作权法》做了修订,中国也加入了WTO,出版界和作者都将有更清晰、更公平、更有效的法规可以依循,也但愿王世襄老人十几年前的这次遭遇,不会再在别的作者身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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