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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学研究的一部新作

2002-07-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孙旭培 我有话说
《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

田韶华等著,

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新闻法学是新闻学与法学广泛交叉、渗透和融合而形成的一部新兴的边缘学科,其兴起植根于新闻自由的发展与现代人自我维权意识的强化与提升。近十几年来,新闻侵权诉讼常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闻官司”,似乎已成为新闻界与法学界不断的话题。从20世纪九十年代始,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新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探讨的课题,也产生了相当一些研究成果,并已出版了几本相关的著作。但从总体上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仍显薄弱,仍难以适应这门新兴学科快速发展的需要。

由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田韶华、樊鸿雁副教授等人共同撰写的《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不仅语言流畅、通俗,而且其内容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是新闻法学研究中的又一重要学术著作。通览全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内容丰富、观点新颖。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新闻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针对新闻侵权,仍然缺乏系统的立法。《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一书,根据我国新闻侵权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一方面利用比较法的方式,对于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另一方面,又通过比较与分析,大胆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在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关系问题上,作者提出应运用权利均衡的方法实现对其的平等保护;在关于新闻失实的认定问题上,作者提出了新闻真实的标准应坚持客观真实的标准,而对新闻评论则应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在关于新闻侵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名誉权的问题上,作者提出行政机关的名誉不应通过民法途径予以救济,而公职人员的名誉权保护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予以弱化;在新闻侵害隐私权、肖像权的问题上,作者还特别对当前的热点问题——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及其与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关系作了深入探讨,提出对于隐性采访合法与否,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针对公开场合的、为了公共利益的、或者是为了对公职人员进行舆论监督而进行的偷拍偷录,应认定为合法的新闻传播;在新闻侵害死者的肖像权问题上,提出了应区分肖像权中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肖像权的精神利益专属于肖像权人,不能继承,而死者生前肖像权中的财产利益则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等等。这些新的观点和见解,为我国新闻侵权理论增加了新的内涵。

二、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案例剖析。理论是枯燥的,但加进适当案例的理论则是富有生命力的。《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一书在注重理论阐述的同时,援引了大量中外具体生动的新闻侵权案例进行解剖分析,不仅增强了全书的可读性和易感性,而且也使该书更具实用性。例如,在“新闻侵害隐私权”一章中,为了说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作者选取了美国一典型案例“弗吉尔诉《体育画报》侵害隐私权案”进行了剖析;通过对“歌手高枫投诉某台侵害被采访人合法权益案”的剖析,对偷拍偷录行为的合法界线进行了分析。又如在“新闻侵害肖像权”一章中,作者选取了“德国骑士案件”、“四位大学生诉作家陈丹燕侵害肖像权案”、“崔健诉赵健伟、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侵害肖像权案”、“河南农民轩金生状告《南方周末》等侵害肖像权案”、“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等典型案例,用以说明什么是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总之,作为青年学者们探索新闻侵权理论与实践的一次尝试,该书的出版对于繁荣新闻法学的理论与研究,指导新闻工作的实践有广泛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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