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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优良道德:伦理学家的真正使命

2002-07-17 来源:中华读书报 唐代兴 我有话说
“我越来越深信: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既不是西方道德,也不是传统道德,而是那只能为科学的伦理学所确立的优良道德史上还是科学的伦理学!”(P3)

这是王海明为《新伦理学》所确立的崇高目标,基于这一崇高目标,他对“道德”本身予以严肃的反思,提出了“优良道德”与“恶劣道德”的问题,从而实现了人类道德认识史上的一次飞跃:在过去的认识史上,我们几乎都盲目地相信,凡是制定出来的道德都是道德的,然而事实上,道德本身的不道德和恶劣是使人成为不道德的人、使社会成为不道德的社会的根本原因。还有,在伦理学史上,不同的道德理念层出不穷,相互攻讦,道德家们各持一端,莫衷一是,最后只能把评判权交给政治,交给政治强权,而政治和强权又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来选择道德和来批判道德,因而道德家们的道德理想的兴荣变成了强权主义的宠辱物,因而道德主观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成为时髦。然而,其真正的根源于却在于道德自身缺乏评判依据,在于人们对道德本身缺乏最基本的认识。王海明先生明确提出以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为伦理学的科学目标,实际上是对人类道德理论史和人类道德实践史以及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之分离现状的深广反思的体现:道德不仅区分出善恶,道德本身就存在着优劣。

一旦提出道德的优劣问题,伦理学的目标和任务也就必须重新确立:“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及其实现途径的科学。”、“伦理学的任务和目标,一方面在于系统探求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社会的道德本性以及伦理行为应该如何之真理,从而制定优良道德;另一方面则在于探求如何使人们遵守优良道德之真理,从而实现优良道德。”(P20)

创建制定优良道德的方法和制定优良道德,和探求实现优良道德的实践途径与方法——构成了伦理学的崇高目标和根本任务。要实现这一双重目标和完成这两个任务,首先必须制定出衡量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和制定优良道德的规范原则。《新伦理学》从人类道德的起源、本质的确证入手,通过对人类“行为事实如何”与人类“行为应该如何”的关系中推论出社会道德目的和人类道德的终极标准:道德的终极标准非它,即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道德目的,并以此为依据和价值原则,推论出“优良道德”的制定的规范原则(条件):

第一、优良道德必须是由人类的“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和“两种客观事物构成”:优良道德制定的源泉是人类的行为事实,人类的行为事实本身构成了优良道德的道德实体;而道德所追求的目的(“即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则是优良道德制定的终极标准与首要条件;第二、优良道德的制定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社会的健康存在和普遍发展,并实际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总量:“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便是评价道德优劣的客观标准:哪种道德促进社会发展速度最快、增进每个人利益最多,哪种道德便最优良;反之,则最恶劣。”(P129);第三、优良道德的制定必须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道德目的”和必须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行为事实”本身,反之,一切个人意志和权力意志的和违背人类行为事实的道德,都是恶劣的道德;第四、优良道德必须是可普遍化的,并必须实际地体现和展开了可普遍化原理,反之,一切“不可普遍化的道德必定是恶劣”的。(P130);第五、优良道德的制定必然符合是人类道德认识的进步律和必须符合人类追求道德生活的进步律。

根据优良道德的制定的目标、任务和规范原则,《新伦理学》构建起了人类伦理学史上第一个优良道德体系,这个体系是由优良道德评价标准体系和优良道德规范体系组成。

优良道德评价标准体系包括“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品德完善程度),便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恶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总标准。”(p154)道德终极总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和“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原则”的道德终极分标准,和“无私利他”(最高的善)、“为己利他”(基本的善)、“单纯利己”(最低级别的善)、“纯粹利己”(最低的恶)、“损人利己”(较普遍的恶)、“纯粹害他”(最高的恶)这六大善恶价值原则。(第9章第2节)

优良道德规范体系包括道德他律系统和道德自律系统两部分内容。前者是社会道德治理规范体系,它包括社会治理的公正规范原则、平等规范原则和人道规范原则三部内容;后者是道德自我规范原则,它包括人生幸福原则和贵生原则。

在社会道德治理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人道原则,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原则,最关键的道德原则是平等原则。

人道原则确立的人本前提是“每个人都是缔造社会的一股东”(P351);其总体原则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前者的道德要求是第一、把任何人都当成人来看待;第二、平等地看待任何人。(P405);后者的道德要求是第一、使任何人都成为自主的人;第二、使任何人自觉地开发自己的潜能、完善自己的人格、提升自己的人性、提高自己的才能的人。(P405)其根本原则是自由原则,它包括自由的平等原则、自由的法治原则、自由的限度原则和政治自由原则与思想自由原则。(第12章第2节)。

要真正实现人、社会、国家、政府“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道德理想成为道德现实,公正的道德治理原则也就成为最最重要的手段:要使公正原则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优良道德原则,必须首先确证公正的社会本质:公正的本质是等利(害)交换。由于公正是以等利或等害交换为前提,所以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交换)分配问题——公正原则即是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原则:“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相等,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相等,是个人公正的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则。”(P326)由此,需要原则构成了公正的基础原则,贡献原则和德才原则构成了公正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构成了公正的根本原则。

由于等利(害)交换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分配对公正的本质规定性,决定了公正道德原则的社会化确立,必须通过平等道德原则的普遍实施——才能达到:平等原则是实现社会公正道德规范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性原则。平等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是基本权利(即人权)的完全平等原则和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原则。

在《新伦理学》所构建的优良道德规范体系中,道德他律是实现道德自律的手段,道德自律是道德他律的目的。所以道德他律原则是追求对人的社会的道德治理——人必须通过这种外部的道德规范而进入其内心,而获得一种人作为人的自律道德规范。因而,伦理行为的道德他律原则是社会善待人人的原则,特殊地说是人善待他人的原则;伦理行为的道德自律原则是人善待自己的原则:人善待自己的普遍原则是每个人追求人生幸福的道德原则;人善待自己的根本原则即是每个人的自我贵生的道德原则(14-15章)。

(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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