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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家要有法律素质

2002-09-11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这几年,中国媒体上稀奇古怪的案件多了起来。除了伤胳膊断腿的民事侵权诉讼,还有各种各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媒体上的一些评论家也跟着起哄,动不动与国外的法律比,似乎国外的法律就能管中国的事儿。例如,在谈到民族歧视的问题,他们动辄搬出西方国家的法律,认为中国的公民不能“掉价儿”,应该和西方的公司在法庭上拼到底。不过,当他们谈论外国法律的时候,不是断章取义,就是压根儿没有弄懂。再譬如,关于美国当前发生的上市公司欺诈案,一些媒体的评论家们大谈美国的法律如何完善,认为只要联邦政府依法办事,有些事情就能摆平。其实,他们根本不知道美国的立法体制,不知道美国联邦政府与各个州的关系,更不知道美国宪法上的具体规定。所以,他们只是跟着感觉,借用新闻由头胡乱评论而已。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数百年的历史。而法律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我国也有数千年的历史。因此,谈论法律必须要有一定的基本概念知识,必须对一国的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经过“三五”普法,普通的中国人都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遇到事情也知道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一番。但是,如果缺乏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准确理解,随便引用法律概念打官司,十有八九会败诉。如果媒体评论家在法律知识上只有“半瓶子醋”,却写文章分析法律案件,闹出的笑话会更大。例如,最近中国的一位明星因为税务问题被逮捕,一些评论家在谈到其中的法律问题时,拿外国的案件做比较,认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如何。还有一位评论家根本不知道逮捕的具体要件

有哪些,却认为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既然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怎么能依据检察机关认定的证据采取强制措施呢?还有一位领导说法更绝,他认为既然是无罪推定,那么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身就是违法的。

面对这些不懂装懂的评论家,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其实,各国的法律有很多不同。在我国,批准逮捕阶段的证据与法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完全不是一回事。在批准逮捕阶段,由检察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其目的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而在法院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是否有效,要由法官说了算,目的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和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还不能完全等同。本来挺清楚的法律问题,让评论家一搅和,反而让人糊涂起来了。

所以,中央在布置“四五”普法的文件中特别强调,今后普法的重点应该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转变到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上来。也就是说,今后公民不仅要知道依法办事,还要知道依据什么法办什么事儿。评论家们不能再拿无罪推定这一基本原则蒙事儿,他们还要知道如何准确依据现行法律,分析社会热点问题,为老百姓指出一条正道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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