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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门票”,谁是硬道理?

2002-09-11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祝晓风 我有话说
一封读者来信引发的诉讼

《文物保护法》将首次运用到实际判例中

“长久以来,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的重重积怨,这次终于选择到法院爆发:怎样保护老祖宗留下的文物,如何善待世界遗产?”《中国青年报》9月4日发表记者苏敏的报道《秦始皇陵的诉讼》称,9月3日上午,颇受媒体关注的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状告中国文物报社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进入“交换证据和质证”阶段。此案被称为“国内首例围绕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与开发引起的案件,也是中国文物报首次因监督文物保护而当上被告”。

9月6日至9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当事人,了解到此案的最新动态。

有权威人士评论说,此案反映的是长期以来文物保护的社会效益与旅游开发的商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具体到此案,当然还直接地反映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

《读者来信呼吁:救救秦始皇帝陵》

2002年3月8日,《中国文物报》在第一版用近半个版的篇幅刊登了一篇署名“秦文”的读者来信:《读者来信呼吁:救救秦始皇帝陵》(以下简称“救文”),称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1998年以来,在经营开发秦始皇陵的过程中,未经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扩建陵路、修建违章建筑、开展西安市民认领石榴树等活动,对文物造成破坏。该报同时配发了三张照片,并发表“编后”。4月5日,该报又刊登署名“宋尚文”一封读者来信《为何有法不依》(以下简称“为文”),呼应、支持《救救秦始皇帝陵》一文,谴责破坏文物的行为。

读者“秦文”的来信称:“秦始皇帝陵作为我国第一个皇家陵园,规模庞大、内涵丰富,是我国第一批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也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几年对秦始皇陵的‘开发性’经营使此世界文化遗产面目全非,令人不堪回首,可以说这是继‘三孔被洗’、‘定海毁城’等文物被破坏事件后的又一惊人骇闻。”

“秦文”接着列举了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秦始皇陵中的种种“违法”情况:如,1998年,该公司“在陵区开发工作中擅自收购五色陶水管道等文物200余件,用于开发工程,并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对其任意露天堆放,事后也不向相关文物管理部门报告,使文物受到很大损坏。”“同年,该公司在陵区绿化工作中,违反陕西省文物局关于陵区绿化工作批准文件的规定,不顾民族传统习俗,为方便游人登踏祖坟擅自在封土四周动土修路,甚至开辟马道,使游客可以骑马登上陵顶,并在重点保护区兴建微缩景观和仿兵马俑坑。”

2000年,“该公司无视秦陵文管所的存在,未报有关部门批准,又擅自对秦陵核心文物保护区进行开发改造”、“该公司在陵区绿化工作中,违反陕西省文物局关于绿化工作批准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在整修秦始皇封土覆斗台工程中,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扩建‘登陵路’及在陵顶修建休息亭和宣传栏,在陵区四周遍插彩旗以招徕游客,严重破坏了秦始皇庄严肃穆的风貌”。

更为严重的是,2001年,“该公司又不履行报批手续,私自在陵区大肆修建亭子、大型建筑等等”。而且几年来,“由于该公司职工的无知,还多次在陵山放火烧荒,几次酿成火灾”。2002年1月11日,“该公司又擅自在秦陵陵山上的林区放火烧荒,致使陵山西侧两处起火,火焰高达3米,幸亏当地消防部门及文物保护部门的及时扑救,才未酿成大祸”。“但这已经造成了陵山林木被焚、文物遭受损坏的严重后果。”

除了这些显然的具有“严重后果”的“破坏”行为,还有看起来“漂亮”,实则并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造成损害的行为,如,该公司“在未经任何有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自行设置了秦陵墓碑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2块标志碑。这2块标志碑既不符合国家规范,而且存在许多错误,极不严肃。目前立碑之处已建成数千平方米的广场,而此处正是秦陵寝殿遗址所在。2000年12月,为迎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遗产检查,陕西省文物局曾发函提出严厉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该公司才被迫拆除了微缩景观和仿兵马俑坑。然而,事后却又将原来仿兵马俑坑内500多件兵荒马乱仿制品在原微缩景观位置上随意摆放成所谓的兵马俑军阵。由于该公司在所谓的军阵的附近未设置任何说明文字,所以这些粗制滥造的仿制品给旅客造成了极大的误解,也对秦兵马俑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这篇“救文”还指出,该公司“由于其企业性质所决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提出‘门票就是硬道理’的口号,忽略了文物社会公益性这一最高准则,对秦陵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而且,该公司“对文管所针对该公司的行为提出的有关文物保护及管理的建议置之不理,使文物保护机构无法对其旅游开发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该公司的种种行为,不仅严重地违犯了《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这些不协调的人造景观也严重地破坏了秦陵地区的整体环境风貌。”

因为“亲眼目睹秦始皇帝陵这一世界文化遗产惨遭蹂躏”,秦文在文章最后“强烈呼吁”:“有关单位应该负起责任,珍惜民族感情,珍惜祖先遗宝,切实遵照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如果再熟视无睹,陕西省境内这一惟一的世界文化遗产将受到毁灭性的破坏”。

《中国文物报》在当天的“编后”中评论说,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对秦始皇帝陵“进行的‘开发性’经营活动,可以说是性质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

起诉

5月下旬,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两封读者来信报道内容失实、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中国文物报社,要求赔偿商誉损失500万元人民币,要求中国文物报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7月26日,中国文物报社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在此期间,原告方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称,针对中国文物报“救文”中“为方便游人蹬踏祖坟擅自在封土四周动土修路,甚至开辟马道,使游客可以骑马登上陵顶”、“未经任何有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自行设置了秦陵墓碑”、“还多次在陵山上放火烧山,几次酿成火灾……火焰高达3米,幸亏当地消防部门及文物保护部门的及时扑救,才未酿成大祸”等等批评,原告方律师韩永安表示:“都是无中生有的中伤。”

“韩永安律师拿出一摞材料,说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从1998年开始开发管理秦始皇陵景点,并出示陕西省文物局该年3月3日第6号‘关于实施秦始皇陵园绿化’的批文和西安市3月2日的批文,其中有‘但现在的周围环境与此很不协调,需着力整治’字样。”

韩认为,该公司是履行合法注册登记手续正当经营的国有企业,又出示陕西省文物局(2000)61号“关于更新秦始皇陵墓群的批复”:“同意更新秦始皇墓标志碑”。他说,那个“马道”其实是便道,从前就有;为方便游人,修了厕所和凉亭,文章里称的“登陵路”也早就存在。

对于“放火烧山”和“擅自收购文物”的问题,韩永安展示了当地农民和消防支队出具的情况证明材料,说“我们收的是当地到处都有的石质‘五角陶罐’,属于秦代的下水管道,农民在家用它垫东西。我们把它们在陵园内展览,陕西省文物局局长张廷浩1998年还指导过”,并以张局长当时的照片为证。

据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安堂介绍,被批准成为世界遗产的表述应是“秦始皇陵,含秦兵马俑”,秦始皇陵今年4月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级4A景区。目前门票每张26元。

该公司在诉状中认为,中国文物报文章大量使用“煽动性”和“撰写人主观倾向色彩”的描述、议论,如“面目全非”、“惨不忍睹”、“骇人听闻”、“极其恶劣”、“严重后果”、“惨遭蹂躏”等,第2篇文章“又一次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诬蔑为破坏文物的行为,误导不知情读者产生更进一步的不良评价,加重了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回应

中国文物报社认为,原告一方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接到读者来信后,本报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确认读者来信的内容完全属实。面对秦始皇陵的现状,作为全国文物系统惟一的专业性、权威性媒体,中国文物报社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保护国家文物免遭破坏做出自己的努力,加强舆论监督。”

该报提出的法律依据是《文物保护法》第11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以及《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使了正当的舆论监督职能,刊登的文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中国文物报一方强调,原告在其经营过程中,完全不顾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秦始皇陵这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均不依法向国家文物局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发、建设,严重破坏了秦陵地区的整体环境风貌。

此外,被告还称原告“擅自收购文物、修建大型建筑、未经有关部门审核自行设置秦陵墓碑及标志牌不符合国家规范,致使秦始皇陵面目全非”。

中国文物报代理律师岳成和陈韶光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呼声

8月26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受《中国文物报》委托,针对秦始皇陵的现状,邀请了部分文物、考古、建筑、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与会专家学者来自中国考古学会、中国文物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单位。

参加研讨会的专家学者根据近年来赴秦始皇陵的亲身所见所闻,以及秦始皇陵文管所提供的相关历史照片、整改通知、巡查记录等材料,并结合2002年8月24日秦始皇陵日常开放状态下的观光录像、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秦陵公司?)的起诉状、《中国文物报》刊登的两篇读者来信,对秦始皇陵近几年来的开发、建设、经营的性质、后果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取得了共识。9月6日、9日,中国文物报社方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向记者提供了8月26日专家研讨会的意见。专家们一致认为:一、秦陵公司针对秦始皇陵的经营行为,不但破坏了秦始皇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破坏了秦始皇陵的环境风貌。二、《中国文物报》刊登的两篇读者来信,基本内容是客观的、属实的,行使了正当的舆论监督权。

专家们还指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秦始皇陵,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应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以为把它弄得很漂亮,就是保护。但从文物的特殊性来说,就是破坏性行为”。“保护才是硬道理”,而非“门票就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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