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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被告?

2002-09-18 来源:中华读书报 四川省政协 江仁忻 我有话说
当《乌苏里船歌》署名作者涉嫌抄袭赫哲族民歌成为被告,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之际,我不禁想起四年前曲作者赵季平状告《羊城晚报》湖南一读者批评其《好汉歌》剽窃河南民歌《王大娘补缸》一案。

众所周知,《好汉歌》的主旋律基本上来自“补缸”,批评者斥之为“剽窃”是言之过重了,但赵季平本人认为是“借鉴”,却又过于轻描淡写。据当时报纸报道,赵季平在川的一位好友辩称,赵只是在《好汉歌》中“借鉴使用民歌”,“吸取了《王大娘补缸》的一些部分”,因此不仅没有剽窃,而且“把这首老民歌从尘埃中发掘出来,并加以打磨创造,让它成了一首具有阳刚之美的佳作。”

如此看来,赵季平“打磨创造”民歌是有功的,难怪一听到有人说他沾了民歌的光就大发其火。然则“打磨创造”的结果最后还是民歌,为什么又把自己写做“作者”呢?作者的劳动与“打磨创造”是一码子事么?

民歌不知何时被默认为谁都有权任意取舍并视为私人作品的。过去年代流行过许多非常出色的民歌,包括《王大娘补缸》在内,在作者栏下大都仅能看到它出自什么地区或什么民族,而很少看到作为采集、整理、改编者(如王洛宾)的名字。那时候的人似乎把自己看得并不怎么重要,更缺少名人常有的那种霸气。现在不同了,一些被加减升降几个音符的民歌,连“根据某某民歌改编”的字样都没有,就成了“创作歌曲”。这种行为,说不上“借鉴”,而无异于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擅自侵吞。

没有从媒体上看到那件案子的后续报道,赵季平的律师所声称的要被告公开道歉并将索赔达20万元之巨的精神损失费不知已否如愿以偿,无论如何,赵季平当时的表现是很不得天理顺人心的。设想《王大娘补缸》的作者也像赫哲人一样,不期然地出现在民事的或道德的法庭之上,不知那被告的席位竟应该为谁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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