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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领域中的拓荒者

2002-09-18 来源:中华读书报 蒋桂芝文 魏德运摄 我有话说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市场经济极不发达,加之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都无从产生,因而不具备民法所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在中国的发生是晚清以降的事情。改革开放以后,实践对民法的呼唤迫在眉睫。民法学的研究始才起步并逐渐规范化。此时刚刚大学毕业的王利明毅然选择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开始攻读硕士学位,从此踏上了潜心研习民法的漫漫征程。

对于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我国经济立法在宏观上的设计,是关乎此学科的基本问题。王利明认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调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制定一部经济法典,调整公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部门经济法调整体制;另一种是运用民法和行政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实行综合法律调整体制。国家在生产领域中借助于行政权力对经济实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关系,与经济组织在产品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换关系即横向关系,是需要法律调整的两种基本经济关系。我国应该在发挥民法部门调整社会正常商品经济关系的作用时,加强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力度。而不能另行制定纵横统一的经济法典。我国目前的民事经济立法基本采纳了这一立法模式。

王利明的研究成果涉及民法领域中的各个方面。从攻读硕士学位至今已发表论文100余篇,个人撰写著作10余部,合作撰写著作20余部,主编教材10余部,出版个人文集《民商法研究》5卷350余万字。其中的《民法新论》、《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合同法新论·总则》、《违约责任论》都涉及民商法领域中的重大基本问题及前沿问题,为民商法体系的建设做了奠基性工作,在学界获得了广泛的好评。

由于突出的贡献,王利明当选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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