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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书商要当心销售盗版难得逞

2002-10-23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余传诗 我有话说
本报讯 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因销售盗版书《我为歌狂》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赔偿上海人民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这是新的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国内司法界受理的第一起因销售盗版图书而诉诸法律的案件。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于2001年7月出版了52集卡通片《我为歌狂》文学本。当时同名动画片正在上海电视台热播,文学本《我为歌狂》受到广大青少年读者的喜爱,首印5万册一销而空,一连数月以每周加印5万册的速度一印再印,迄今已累计发行60多万册,连续13个月在全国畅销书排行榜上占据显著位置,被评为2001年度全国优秀畅销书文艺类第三名。

今年年初,上海人民出版社在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发现并查获一本《我为歌狂》盗版本,经调查得知该发行部为上海市销售盗版本《我为歌狂》的主要销售商之一。2002年6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中,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对其销售盗版本的行为予以否认,辩称这本盗版书是营业员疏于识别,不慎从重复购书的顾客处调换进来的。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其所说销售的《我为歌狂》盗版本的来源,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据了解,长期以来销售盗版图书的不法书商被查获盗版图书后,最多只是按查获盗版书销售码洋的5倍处以行政罚款;同时,由于“谁主张谁举证”,销售商只要死咬住不说出盗版来源,胡乱编造一个无从查考的理由,便可让“主张者”欲告无门。此次判决告诉那些不法书商,老伎俩不能再得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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