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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材料是否违规?

2002-10-23 来源:中华读书报 宋玉柱 我有话说
一般地说,抄袭是指把别人著作中的相关段落抄过来,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当然也有的文抄公把他人的整篇文章抄来,署上自己的名字去发表。但后一种情况似为少见。现在要说的是另一种情况:有人把别人作品中引用的材料照抄过去,作为他作品中的材料。这种现象应该怎么看待?这似乎是个棘手的问题。

几年前,有一位研究生将自己的学位论文印出来,自然会散到社会上去。有一位文学研究者,也在写相类似的著作,结果从中抄了不少的引用材料。原作者发现后,就去找这位研究家去理论。不料对方却说,材料是客观的,人能引用,我也能引用,怎么就说是我抄你的呢?原作者十分气忿,就要向法院起诉这位研究家。后经人调解,总算不了了之。

以上是听到的一件实事。下面可就是笔者亲身经历的了。

《汉语学习》杂志2002年第3期发表一篇论文,题为《现代汉语隐现句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作者是吉林大学的周×、刘××。我拜读了这篇大作之后,惊奇地发现其中许多例句都似曾相识。于是我找出我的论文《隐现句》(发表于1987年,收入我的第二本论文集《语法论稿》),把其中的例句与该文进行对照,结果发现该文57条例句中有23条是从拙文抄来的;另有3条抄自《中国语文》一篇论文的例句。(因为此文作者是我的学生,故我记得很清楚。)这样,该文57条例句就有26条是从别人的论文中抄来的,占该文例句总数的45.8%。请问,这种现象正常吗?

人所共知,科学研究的重要一步是?集材料,这是立论的基础。尤其是语法研究,没有材料你就无从谈起。所以做过此种研究的人都知道,?集材料是相当艰苦的一道工序,有时看了半天文献,竟发现不到一条例句。所以?集材料是研究工作中不可或缺又是十分不易的事。但上述取巧者却做来十分简单,顺手把别人现成的材料抄过来就是了。如果你指责他,他还会振振有词:材料是客观的,你能引用我也能引用,为什么说是我抄你的?这话看似有理,其实是诡辩。材料是客观的,这是事实。但材料不是现成的,需要你到作品中去找。找出来发表在文章中,就成了现成的。你不想去费那番工夫,却从别人的文章中把现成的抄来,据为己有,这公平吗?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抄袭,只不过做得巧妙,不易为外人发现,只有原作者能知道,所以难于被揭露。

为什么说这也是抄袭呢?因为如上所述,材料是原作者费尽辛苦找来的。你顺手牵羊,据为己有,岂不是小偷小摸吗?你能理直气壮地说是你自己找来的吗?

更可笑的是,上文作者周×、刘××,故意在文中加一注脚,说:“本文所用语料选自下列作品:《老舍文集》第四、五卷;《老舍自传》;浩然《嫁不出去的傻丫头》;《王蒙文集》第三卷;《十月》1997年第3期。”笔者查对了一下,该文例句并未出现浩然和《十月》的例句(否则应该注明)。如上所述,45.8%的例句是抄自他人文章,这个注脚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作者本意是想以这种手段来掩盖其抄袭,结果正暴露出马脚。

说他抄自拙文,我可以举出一个有力的证据。我在写文章时,引用了家乡地方刊物《唐山文艺》上的几个例句。我相信这个小刊物不大可能发行到长春去,但那二位作者也照抄过去了,这还不说明问题吗?

抄袭是一种可耻的行径,抄别人的材料而又不加说明(抄得太多,也难以说明),同样应以抄袭论处,被判为学术腐败行为是不为过的。所以,应该警示文抄公们:偷偷抄袭别人的材料是不道德的,请君立即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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