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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照登

2002-11-27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中华读书报负责同志:

贵报2002年7月3日刊登某作者与出版社的一起版权纠纷一文,涉及我社出版的《明式家具珍赏》(以下简称《珍赏》)以及原拟出版后又撤稿的《明式家具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此事已过去将近二年,其中具体情况和是非,当时统战部、文化部、文化部文物局、国家出版局、版权局、中纪委等有关领导单位及几位中央领导同志都曾进行了了解,特别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在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后,已作了较为公允的处理,让作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虽然赔偿的15000元远远抵不上我社为此二书的大量投入,但我社仍本着对作者的尊重,未再予以追究;而且对作者尊重如故。以后十多年来继续出版他的著作。

如今,贵报记者在未作全面调查了解的情况下,也未对当时的历史情况作出公平的具体分析,而只是片面地借作者之口,以“侵犯版权”“非法交易”等不实之词加诸我社,对此,我社不得不请求贵报以适当方式加以澄清和说明,以消除读者的误解,弥补我社已损的声誉。

一、我社出书的一贯方针政策和业务指导思想

文物出版社建社45年来,始终坚持奉行以社会效益为主,以出印制质量高、装帧精美的好书为出版方针。多次在国家图书评比中获奖,并被评为全国优秀出版社。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我社就加强了对外合作,在当时我国尚未加入国际版权组织,版权不受保护的情况下,与海外参加了国际版权组织的出版单位合作出书,不仅弘扬了祖国的传统文化,让世界了解中国,同时也使我们的版权受到了保护,在此方面我社始终走在同行的前列。多年来文物出版社坚决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从未为非法牟利而搞歪门邪道。即使在经济较困难的情况下,仍尽可能支持有价值的图书出版,特别是专业性强的学术著作,甚至甘冒亏损的风险。《珍赏》作者在我社出版的另一本学术著作《髹饰录解说》,就是在我社亏损的情况下出版的。当作者拿着一部关于明式家具的书稿(后分为《珍赏》、《研究》两稿)找到我社时,我们认为两稿具有专业学术价值,但出版前需要大量投入,在当时很难找到愿意承担的出版单位的情况下,我社在上述指导思想下毅然接受了这两本书的出版。

二、关于我社与三联书店香港分店合作出版《珍赏》、《研究》两书是否“侵犯了作者版权”和“非法交易”的问题

1.我社与香港三联书店合作出版《珍赏》、《研究》,作者是同意的;并参加了合作出版商谈的全过程。

香港三联书店主动要求与我社合作出版《珍赏》、《研究》两书,当时我社曾征求过作者的意见,作者表示同意。1983年作者去香港时还委托香港三联书店与我社直接商谈出版此两书香港版的问题(香港三联书店1983年10月3日肖滋来信)。1984年9月我社与香港三联书店就两书合作出版事宜商谈,并签订了协议,商谈时作者也在座(作者本人也承认),即洽谈此次合作出版的全过程作者基本都参加了,作者既然参加了对协议的商谈,当然应该知道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当时作者对协议内容并未提出异议。

2.关于出版社间合作出版协议上作者是否必须签字的问题

1981年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进行,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国外进行合作出版”。并没有规定作者必须在出版社间合作出版的协议上签字;即使现行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出版社与出版社合作时要求作者在相关合同中签字的规定,只要求征得作者的同意。我社以及兄弟出版单位在与别的出版社合作出书时也没有作者必须签字的先例。

3.关于作者的稿酬和收益

我社支付《珍赏》的稿酬标准不仅完全按国发(1981)153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实际支付还超过当时国家出版局规定的标准。

与香港三联书店合作出版此书,是为了更好地打开出书和销售局面;至于将世界各种文版转让给香港三联,目的是为了借对方已参加国际版权组织的优势,为本书扩大影响,以利于进入国际市场,传播中国的优秀文化。历史已证明,通过合作,作者与《珍赏》名声大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防止这种合作方式对我社和作者版权、收益的影响,我社和香港三联书店以及作者经过共同商谈,进一步制订了解决未了事宜的“会谈纪要”(补充协议),对有关版税、稿酬、赠书等问题,都作出进一步完善的规定。作者按规定可得到各种文版的稿酬和赠书。

文章中说我社以1300册书页就将此书各种文版的版权转让了,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协议中所订的1300册书页仅作为香港版(中、英文)的报酬。在“会谈纪要”中已规定:“在出版中、英文版以外其他文版时,每种文版应另付版税”。至于各种文版稿酬,我社按当时稿酬规定也支付了作者。

根据上述情况及有关材料,很清楚,在进行此项合作出版的过程中,我社并不存在背着作者侵犯作者版权,与香港三联书店搞非法交易的问题。

三、关于作者赔偿损失问题

1987年作者提出收回《研究》稿,另行出版。我社尊重他的要求,表示同意他收回,但此书所用图片是我社拍摄的,并非作者提供。我社为两书的出版,付出的成本费用颇巨,特别是拍摄费用,书中所收家具175件,作者收藏的只有65件,绝大部分采自北京、天津、苏州等公私藏家10多处。全部拍摄工作历时3年,付出很大精力,所需种种费用(包括家具收藏费等)都是由我社支付。因此,我社自然拥有这些图片的版权。按《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规定,作者推翻原出书协议,当然应退回我社为出版该书拍摄的全部照片和底片,并赔偿我社拍摄图片和编辑的费用。这一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经当时的北京市人民政府版权处调解,我社为了照顾作者,未按我社实际的大量投入要求赔偿,只是提出少部分的赔偿(15000元);另外,为支持作者出版该书,我社还赠送作者一套黑白片,同意他一次性使用我社拍摄的明式家具图片。

事物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自此,与外界隔绝了30年的中国出版界开始走出国门,并逐步接受国际出版界通行的规则,加入相关的国际版权组织,同时逐步完善了我国的著作权法。这是一个过程,我社与香港三联书店合作出版《珍赏》是在这一过程之初进行的。当时,可依据的法规还很少或还很不完善,工作的经验也不多。因此,检视过去的工作,不能用相隔近20年后的尺度来衡量,不加分析地随意冠以“侵权”“非法”等。

希望贵报能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我社的要求予以理解,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维护我社的声誉及权益。

   文物出版社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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