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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报刊在国内出版被指违规

2003-04-0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金莉莉 我有话说
去年底以来,上海《解放日报》、香港《明报》、台湾《中国时报》等一些媒体纷纷报道:美国《新闻周刊》、《福布斯》、《哈佛商业评论》最近陆续获得内地批准,以月刊形式进入内地市场;港资《中国台商报》也将于今年3月在内地发行。为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负责人于3月28日专门对上述事件进行澄清,并详细阐明了国家对境外出版物进入中国内地的相关管理法规。

这位负责人声明,媒体所说的三家美国期刊只是通过我进口公司进口原版刊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并没有批准三家美国期刊在华与任何一家国内刊物进行版权合作。《中国台商报》在宣传材料中印有“中央政府特许在内地公开发行”等字样,并已在北京设立编辑部,准备在内地出版、印刷、发行。经核实,新闻出版总署没有批准过该刊在内地发行,而是其他单位不负责审批境外报刊在内地的出版发行;同时,有报刊进出口权的进出口公司也没有进口过该刊。媒体所报道的上述刊物在内地已经公开出版发行并不属实。北京嘉华时代出版顾问有限公司和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哈佛商业评论》行为更是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境外期刊进入中国市场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家指定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进口原版期刊,国内销售采取订户定购的方式,目前只有少量的社科类、生活类境外期刊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在宾馆、饭店等特定的场所公开零售。二是版权合作,中方在不改变办刊宗旨和刊名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使用国外合作方刊物中的部分图文内容,选用内容的终审权由中方掌握,外方不得介入。而中方期刊版权合作的审批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

目前,国内拥有出版物出口权的单位38家。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我国将取消贸易权审批制,国内出版单位经过登记后都可以获得出口权,但是进口权暂时还不会放开。

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负责人认为,从2001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在1997年的旧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为配合加入世贸组织增加了相关内容,其目的在于吸取国外好的管理经验,提升自身实力,以迎接激烈的国际竞争。但目前有一些境外报刊和出版机构只是在境外注册,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未经有进口权的进出口公司引进,就在内地出版、发行、印刷自己的刊物,并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这是不允许的。这位负责人一再强调,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强,我国开放程度在加大,但同时也越发需要规范的出版发行市场。我国正在制定有关出版物备案、订户定购国外出版物和国外赠送刊物的具体规定。对于非法出版物或出版机构,一旦发现就得收缴、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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