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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化何以支持民主化的治理

2003-04-09 来源:中华读书报 郭正林 我有话说
从产权制度及其变迁来探讨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变化,是农村政治经济研究的一个前沿。项继权博士的新作——《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对河南省南街村、山东省向高村和甘肃省方家泉村进行了系统的案例比较分析,通过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结合、宏观与微观的联系以及政治与经济的互动的角度,探索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曲折发展对农村权力结构、治理过程及乡村民主化的深刻影响,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作者追溯了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及其变革,认为这是制约乡村治理模式及其转型的基础性因素。

土地改革以前的乡绅治理及保甲结构,建构在土地非均衡配置的基础上。一方面是土地向达官望族集中,形成地主阶级;另一方面是汪洋大海式的自耕农及佃农,构成小农阶级。由于小农缺乏抗御自然、政治及经济风险的能力,因此对互助合作有自发的要求,使合作化成为可能。当然,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是族内互助,从而成为宗法家族制度的社会基础。而且,这种家族宗法又被国民党保甲制度所利用和强化,不可能生长出“草根民主”。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中国乡村,在经历了暴风骤雨式的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之后,乡村经济被集体化了,农民被组织起来了,农村社会被政治化或国家化了。这就是作者所强调的一个重要观点:中国乡村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嵌入”经济生活和经济制度之中的。因此,不了解所“嵌入”的对象——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也就不可能弄清楚乡村治理的制度结构与运作机制。

与其说农业集体化是农民的自愿选择,毋宁说是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社会的政治后果。那么,国家为什么选择农业集体化和管理集权化的模式来改造中国农村社会?关键是,对于一个以建设现代工业国为战略目标的农业国来说,现代化建设的巨大资金主要来自农业剩余。而以农业集体化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国家化,为国家转移农业剩余提供了制度渠道。在抽农补工、以乡补城的资源吸取机制未改变之前,城市工业的发展,意味着农村农业的凋敝,并最终制约城市工业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农业集体化与农村集权化统一于人民公社体制之中。许多研究证明,人民公社体制也不可能生长出“草根民主”,尽管那时也大讲“民主办社”,不过是口号,不能当真。因此,消解农村集权化的根本措施就是非集体化,这就促使了农民权利的觉醒。正如作者所指出的那样,非集体化并不是私有化,而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两权分离”。这种“两权分离”的非集体化改革,无论其社会经济效应如何,都为农村再集体化埋下了伏笔,因为土地所有权不在农民手中,也就没有诸如买卖、抵押等处分权。南街村的经历所能证实的就是这种可能性。而向高村、方家泉村的意义在于,即使农业的再集体化不被农民所接受,但非农经济的集体化仍然有可能。因此,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农村的再集体化就有可能普遍重现。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面对汹涌澎湃的民营化、市场化、民主化浪潮,中国的农村发展是否有必要重走集体化的道路?或者说,再集体化是不是中国乡村发展的战略选择?《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可以给我们许多启发。

第一,乡村经济的再集体化是排斥民营化的,而民营经济是最有潜力和活力的社会经济。我们看到,民营化是苏南镇村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主要措施,也是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乡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民营化的基本措施就是对企业资产进行股份化改造,建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显然,南街村的经营模式是排斥民营经济的。这种排斥民营经济的集体化模式,还有多大的发展潜力?值得继续观察。

第二,再集体化同市场化可以结合在一起。农村再集体化的实质性功能,就是通过权力的集中而促使有限资源的快速集中,从而增强一个村集体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因此,再集体化是效率取向而非民主取向的选择。企图以再集体化兼得效率与民主,这种可能性不大。

第三,乡村集体化不能成为民主化治理的基础。无论是人民公社的集体化,还是20世纪80年代的再集体化农村,都没有真正建立民主化治理的结构。正如作者调查的那样,南街村是村党委一班人说了算,所谓的民主,就是“班子的民主”甚至“班长的民主”。一个社会,一个社区,假如实行的是实际上是“不服从不得食”的配给制度,就是不可能有民主。向高村、方家泉村也是“权力过分集中”,少数人说了算,社区村民自治制度运转不良。其实,村级民主参与的机制建设取决解决村内争端的实际需要,而民主参与的程度也不会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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