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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书无合法来源吃官司

2003-09-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记者 方文国 我有话说
本报讯 作家汪宛夫状告浙江省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03年8月13日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被告在《温州日报》上公开向汪宛夫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2001年5月,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了浙江作家汪宛夫的长篇小说《机关滋味》一书,2002年11月11日,汪宛夫发现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在卖《市委红人》(署名陆天明)一书。经对比,发现该书内容与《机关滋味》完全相同,出版社也是中国电影出版社,只是改了书名和作者。为此,汪宛夫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在法庭审理时辩称:因为自己不是出版者,只是一个经营者,所以未侵犯原告著作权,而且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经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11月11日,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销售了《市委红人》一书,内容与《机关滋味》一书完全相同。2003年2月28日,中国电影出版社声明称其从未出版过署名陆天明的《市委红人》一书,该书显然是不法分子盗用他社名义出书。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未能说明其销售的《市委红人》一书的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市委红人》一书的内容与《机关滋味》的内容完全一样,只是更改了书名和作者署名,实际上构成了对《机关滋味》的非法复制。发行是指以出售、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复制品。永嘉县城关百草园求知书店是所销售书籍的发行者,理应从合法渠道购入书籍,现未能说明其销售的《市委红人》一书的合法来源,证明该店主观上存在过错。《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发行者对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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