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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人与自然的道德对话

2005-01-05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学术界根据刘湘溶教授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主张和观点,把他人为地划界为自然中心论者,似乎他并不崇尚人类利益,甚或否定人类利益。然而,刘湘溶教授回应:如果以人类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人类中心论的话,那么,生态伦理学就公开宣称自己坚持人类中心论。

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了我们所栖居

的这个星球走向安宁和谐,生态伦理学将坚定地守护着共生的理念。刘湘溶教授的新著《人与自然的道德话语―――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4年3月版)就是这种守护中的又一重要成果。

在作者的第一部专著出版后,学术界根据刘教授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主张和观点,把他人为地划界为自然中心论者,似乎他并不崇尚人类利益,甚或否定人类利益。这其实是对刘教授的极大误解。刘教授不仅在各种场合和论述中突出地强调“人类利益是生态伦理学必须高扬的旗帜”,而且在其专著中多有明确的论述。在这部新著中,他专辟一章,论证“弘扬人类的整体利益是生态伦理学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果说,在关于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的论争中,他没有介入于其中的理论纷争或者作出明确的表态,那么,在新著中,他斩钉截铁地宣告:如果以人类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人类中心论的话,那么,生态伦理学就公开宣称自己坚持人类中心论。没有人类利益的自觉与共识,在一个个人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多元并存且彼此冲突的时代,我们就无法判断许许多多的是是非非,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相对主义泥坑,也就没有生态伦理学。他自豪地把自己的学说归结为人类中心论,这与同时主张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是矛盾的吗?学术界通常把这两个问题看成水火不相容,并以此作为划分阵营的依据,认为,主张人类利益的生态伦理学就是人类中心论者,主张自然价值或权利的就是自然中心论者。刘湘溶教授认为,倡导人类利益和主张自然价值或权利其实并无根本矛盾。我们承认自然价值,是因为把人类视为价值主体才需要讨论作为价值客体的自然界或各种自然物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意义,把自然界(作为整体的自然界)视为价值主体才需要讨论作为价值客体的各种自然物尤其是生物,特别是人类对于自然界稳定、有序和进化的意义;我们承认自然权利,是因为任何生物都有固定的、按生态学规律存在并接受人类尊重的资格,承认这种资格就要承认人类在自然界具有适当的位置,对自然没有占有和主宰的权利,承认这种资格并不否定人类具有享用自然的权利,事实上,任何生物都有利用自然的价值满足自己栖息的权利。然而,我们对自然的享用是以自然可供享用性为前提的,就是说,我们破坏了自然的这种可供享用性,我们就破坏了享用自然的权利。质言之,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具有内在共通性,我们保护环境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是为环境而保护,而是为人类而保护。从此意义上说,生态危机就是心态危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刘教授或许在某些方面对自己的原有论述有所修正和调整,但这正是为了更加准确、鲜明、系统地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和理论主张,在这方面,他从来是坚定不移的。

作者不仅是一个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者,更是一个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者。如其一贯所主张和弘扬的那样,他不仅把生态伦理学看成是理论伦理学,而且也把它看成是实践理性,因此,无论是作为生态伦理学的研究者,还是作为湖南师范大学的校长,他历来坚持弘道的途径是教育,环境道德教育是生态伦理由理论形态向实践转化的重要环节。他执着地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生态意识始终停留在使用理性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而只有少数人的觉醒也是不够的,只有在精英和专家意识的引导下,普遍地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意识才能真正实现小康生活,并达到富裕生活。他不仅是这样认为的,而且是这样实践的,他所领导的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教育中心是教育部第4个师范大学的环境教育实践基地。而在环境伦理学界,持有这样的坚定主张并长期坚持阐发环境道德教育的内涵、机制和一般规律的学者似乎不是很普遍。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刘教授就一直活跃在中国环境伦理学界,以自己的理论建树和实践关怀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和卓越的成就。我们应当向这样的人致敬,同时也衷心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在这样的理论感召下达到对环境伦理的自觉,自觉地以自己的言行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去,为实现地区的、中国的乃至世界的生态环境的好转,为实现科学发展观做出自己的应有努力和贡献。 (本文作者为江西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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