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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与酸葡萄心态

2005-02-16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伊索寓言》中的“狐狸和葡萄”讲一只狐狸因为吃不到葡萄就以葡萄酸为由安慰自己。这个寓言流传极广,俄国的克雷洛夫和法国的拉封丹都改写过这个寓言,并将其收入自己的寓言集中。“吃不到葡萄说

葡萄酸”也逐渐成为一句成语。这说明狐狸的“酸葡萄心态”其实是人性的一个弱点,永久而普遍地存在。

“酸葡萄心态”出于人类妒忌的天性,任何人都难免。如果仅仅是一些人的心态,或者没有变为行动,也不算什么,谁心中不会闪过一点邪念呢?但如果它成为社会的共同心态,而且变为行动,那就危险了。这种心态会毁了一个人,甚至一个社会。

在传统社会中,大家共同贫穷,酸葡萄心态也存在,但主要还是个人对个人,诸如别人长得漂亮,自己不行,就把美女称为“狐狸精”,甚至发展出“红颜祸水”,或“败家出秀女”之类安慰丑人的话。但这还无碍大局。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部分人迅速致富,另一些人相对贫困下去,这时“酸葡萄心态”成为后一种人的共同心态,于是有了“为富不仁”的观念。这种观念变为社会行为就是“杀富济贫”。在一些地方,公众哄抢或破坏合法致富者的财产,甚至伤害致富者的生命,就是这种心态的爆发。

当这种仇富的酸葡萄心态仅仅是个人行为时,还可以用法律手段来制止。但当这种心态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并得到公开或默契的承认时,问题就严重了。现在普遍存在的民营企业“原罪”说正是这样一种酸葡萄心态。尤其是河北省居然以政府的名义提出“赦免原罪”时,“原罪”说就得到了官方公开的承认。“赦免”的前提当然是“原罪”的存在,没有“原罪”,哪有赦免或严惩之说?政府文件把本来只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心理状态正式化了。无论决策者的愿望多么善良,其结果在客观上只能助长并不正确的“仇富心态”,恶化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

有些“酸葡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如人们对美女的忌妒。但原罪这样的酸葡萄心态并不正确,因为根本不存在所谓“原罪”。

原罪是指与生俱来的罪行。《圣经》中把亚当与夏娃受蛇的诱惑产生情爱作为原罪。情爱产生于人性,后来人们就把与生俱来的罪称为原罪。说民营企业有“原罪”,是指它们靠犯罪而致富。这种看法显然不是历史事实。公正地说,民营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改革开放的结果。在改革之初,一些能及时抓住机会而又有胆识、有能力的人在国有经济的夹缝中创立了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弥补了国有经济的不足,在当时物质短缺的情况下,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再加上政策支持,从而获得成功。民营企业产权明晰,机制灵活,又能适应市场的变动而及时调整自己,它们的成功在情理之中。随着民营企业的成功,出现了一批当时被称为“万元户”的富人。应该承认,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靠正当经营发展起来的,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是合法勤劳致富的。“原罪”说不顾这一事实,是对历史的扭曲。

我们并不否认,一些民营企业钻了法律和政策不完善,甚至失误的空子。但是,判断一种行为是“罪”还是“非罪”取决于当时的法律。有些原始部落曾有过杀掉老人与残疾人的行为,但决没有人按现行的法律给他们定罪。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法律都不会十全十美,利用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并不是犯罪。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合理避税”,这绝不等于犯偷税漏税罪。民营企业许多现在看来犯罪的行为在当时并不是犯罪,过不在他们,而在立法。至于利用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政策,如价格二元制等,更谈不上是罪。

“原罪”说之所以普遍存在,原因也是复杂的。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有少数民营企业是犯法起家的,如走私、制假、行贿等等,也有少数人是犯法致富的,如赖昌星等。但我们不应该扩大这种现象,把它作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普遍规律,也不应该以这种眼光去看待所有富人。另一方面,“原罪”说也产生于“酸葡萄心态”。改革开放之前,大家处于共同贫穷状态,但改革开放之后收入差距拉大了,人们财富的相对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功致富的毕竟是少数人,他们住洋房、开汽车自然会引起一些人的妒忌。一些人只看到了富人成功后的结果,而没有看到他们白手起家奋斗的过程。这些人心理失衡,难免产生酸葡萄心态,指责富人“为富不仁”,用“原罪”来安慰自己,求得阿Q一样的心理满足。上世纪90年代初的民意调查发现,80%以上的人认同“为富不仁”。这种情况现在已有所好转,但已成某种共识的“原罪”说的广泛流传,也说明酸葡萄心态之普遍。

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我们以后还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不是赦免原罪,而是不要给它们加上莫须有的罪名。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对民营企业有这样那样的看法,也不能消除出于本性的酸葡萄心态,但它可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酸葡萄心态不致变为酸葡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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