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帮你忙

2005-02-2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他改变了中国:江泽民传》中文版刚刚上市,就吸引了全国各地的读者,这是记者在深圳书城里看到读者在选购此书的情景。 本报记者 吴荷 摄影/报

本报讯 作品一旦发表,个人面对全国各地众多的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广电媒体、表演团体和娱乐场所等数量众多的使用者,无法或难以控制作品的使用,怎么办?使用人因为权利人的分散而无法为海量使用的作品去一一取得授权,怎么办?近日,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一项帮助著作权人和使用人解决上述问题的行政法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并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旨在提倡和规范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的条例,是我国自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后,第一次颁布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一般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但是,在很多情形下,由于著作权人非常广泛,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形式又非常分散,有些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等,著作权人自己往往难以有效行使。为此,国际上形成了一种通行的做法,即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如以权利人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使用费和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等。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均可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向记者说明,按照《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重合、交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并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他同时强调,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证副本报著作权管理中心备案,同时,会员可自己决定加入或退出。

针对本报读者关心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筹备情况、权利人如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记者采访了阎晓宏副局长。阎晓宏告诉记者,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在几年前就开始筹备,目前正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运作,当然具体事宜还要与文联、作协、高校等著作权人集中的部门进行协商。他指出,集体管理组织将众多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管理,对某一种权利行使具有垄断性,必须加强监管,因此,《条例》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可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而且经1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即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年终要公布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结果;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记录的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关于作品使用费金额的问题,阎晓宏表示,应参考国家规定的相关数额,但具体价格还是由双方协定。他同时强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费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做他用。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