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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应当尽快设立教育统筹委员会

2005-03-0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在教育投入方面确定了4%的目标。也就是说,在保证教育投入每年高于财政收入增长比率的同时,争取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然而,2003年,教育投入不升反降,这说明,教育投入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或者说,一些决策部门还没有注意到法律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刚性约束。教育投入

不足所带来的恶果是非常严重的。据甘肃省农业部门2004年的抽样调查显示,在甘肃省重新返回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中,由于教育因素返回贫困的数量占到返回贫困总数的50%。换句话说,由于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农民不得不增加教育方面的支出,由此而造成的贫困占到脱贫农民返回贫困总数的50%。教育投入问题不仅仅影响到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给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从教育经费分配的结果来看,由于缺乏全国统筹安排,少数欠发达地区财政紧张,中央政府转移支付不足,基础教育面临瘫痪,高等教育人才也严重流失。而在一些发达的地区,由于地方财政相对充裕,教育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部分高校在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获得了大批中央政府的教育专项拨款。这些学校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学术成果粗制滥造的现象十分普遍,更有一些学校为了继续获得中央政府的支持,提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科研项目,有些高校教师为了争取科研经费,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在国际学术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几年前,笔者曾呼吁,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专门的教育统筹委员会,负责中国教育事业的统筹发展问题。统筹委员会可以根据全国人大教育发展纲要,结合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财政性教育拨款计划,并且建立严格的执行和监督程序,保证这些财政性的教育拨款不被滥用。

现在看来,建立全国教育统筹委员会,已经具有了可行性。具体地说,首先,全国人大每年在会议期间,要求财政部长向全国人大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而我国财政预算体系正在调整,教育部门预算已经成型。全国教育统筹委员会只需要针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教育部门预算或者教育经费投入专门预算进行审议即可,教育统筹委员会的工作具有财政依据。其次,在我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范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教育投入的义务,教育统筹委员会只须按照法律审查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就可以发现问题,并且提出整改意见。教育统筹委员会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第三,教育部针对财政性投入严重不足、贫困学生上学困难的问题,已经采取了具体的对策,教育部要求高校学费收入10%必须用于资助贫困生,同时还规定各个教育机构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当前教育经费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教育统筹委员会可以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具体化,并且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为法律,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和国立教育机构必须依法办事。

教育统筹委员会应是一个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吸收教育界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重要咨询机构。按照我国宪法体制,目前教育统筹委员会可以设立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下面,成为一个全国人大的重要办事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内,设立跨部门和跨领域的、组织成员更加广泛的教育指导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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