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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书馆被诉侵权之后

2005-04-06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近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浙江歌剧院被诉侵犯著作权案格外引人注目。在2003年浙歌网站建站之初,“浙歌书城”就是其一个对内服务的栏目。“书城”从另一家网站“百万书库”中下载的一些侦探小说中的14篇小说,为此案的原告李重民所译作。现在,原告除要求被告“浙歌”赔礼道歉、移除作品外,还提出了索赔1

5万元的诉求。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点评的“2004年度浙江十大知识产权案”中有一案例说的也是有关网络图书馆的,浙江科技学院理工学院在其网站的“图书馆―――现代文学”网页上,未经授权上载了女作家母碧芳的两部小说,而被诉侵权。尽管学校一再申明是出于教育目的,只是为了向学校师生介绍和提供优秀书籍,而非“盈利性”网站,但最终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学校侵权,赔偿6万余元。

今年春晚最受观众欢迎的“千手观音”最近也惹上了官司。不管有人说这是搭顺风车,炒作也好,认为是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也罢,有关知识产权的官司日益增多却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说明知识产权得到了大多数人的重视,至少在媒体看来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关注点;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知识产权已经切切实实地影响到了某些人和机构的利益。知识产权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只是出于丰富职工业余文化娱乐的愿望,为方便单位的年轻人多看书,开设了“网络书城”,却没有想到有这么一天会被人告上法庭,一个宣传先进文化的正规演出团体,却因自身知识产权问题而被对簿公堂,无论如何是件尴尬的事。

一直以来,人们认为,只要不涉及收费,不以赢利为目的,似乎就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这场官司中,“浙歌书城”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网络图书馆,但是正如原告的律师指出,事业单位、公益性并不是开脱的理由。剧院本身也是知识产权拥有单位,应该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更深的体会,别人侵权你不能侵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教学、科研用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有严格的界定,只有符合相关规定才能被有限免责。

在法律面前,在知识产权面前,人人平等,图书馆、文艺机构、科研机构等均是传播知识和文化的重要力量,更有必要成为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楷模。只有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惟此,才能避免越来越多的网络图书馆成被告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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