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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一本书三次起诉

2005-06-2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 近日,山西大学环境医学与毒理学研究所教授孟紫强及其他6位专家分别将化学工业出版社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这已是孟教授为一本《环境毒理学》第三次起诉这家出版社,法院于上周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3年9月,孟紫强发现由他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毒理学》被

另一作者编著、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同名书抄袭,在向对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孟教授于2003年12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化学工业出版社侵害著作权,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学工业出版社编辑及作者就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向原告书面致歉,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同时化学工业出版社在协议书中还明确承诺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环境毒理学》一书,并销毁库存书籍。此后,原告撤诉。

本来事情就此解决还算顺利,双方和解也并未伤和气。但是,2004年11月,原告发现,化学工业出版社在其网站上还在公开宣传销售其《环境毒理学》一书,对此,他请山西省第二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2004年11月19日,孟教授的朋友还在化学工业出版社的发行部购买到了此书。此事让孟教授十分气愤,他请律师向化学工业出版社寄发律师函进行交涉,化学工业出版社置之不理。

针对化学工业出版社如此行为,孟紫强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以主编的身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然而,出版社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却否认了侵权,对此前的调解协议内容也表示反悔,甚至要求孟紫强退回对方已经赔偿的费用。由于被抄袭部分涉及到该书的7位作者,为了表明每一个作者的态度和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孟紫强决定暂时撤诉。2005年5月,孟紫强等7位专家,再次以各自的名义将化学工业出版社起诉到法庭,分别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原告代理黄律师在庭审中说,被告出版发行《环境毒理学》一书构成对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因为侵权图书的作者惠秀娟在向原告孟紫强的致歉信中已经明确承认了抄袭侵权的事实,并对造成侵权的原因作了实事求是的介绍;被告在明知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实施侵权图书的侵权行为,这是一个新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但是,化工出版社在法庭答辩时称,该社与作者惠秀娟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因此依法取得出版发行《环境毒理学》中文版10年专有使用权。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该著作如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化工出版社称,他们在约稿过程中多次向原作者申明不得剽窃、抄袭他人著作,对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其责任由作者自负。该社责任编辑在收到作者原稿后,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文献核对和稿件文字审查和加工,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故意和过错。

化工社称,2003年9月收到孟紫强发来的律师函后,出版社及时通报给原作者,还当即决定自2003年10月起通知各省市书店对《环境毒理学》(惠秀娟编)实行下架退货处理。随后,孟紫强以原告身份起诉惠秀娟与化工出版社,化工社协同原作者认真对待应诉并积极参与调解,后双方达成谅解,由此化工社自行收回涉嫌图书572册。

化工社还称,《环境毒理学》(孟紫强主编)一书的专有使用权按照出版合同的约定,应该属于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所有,因此,孟紫强既不能代表全书所有作者请求损害赔偿,也不能就该书的经济权利纠纷主张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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