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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制:可以完善但无法“终止”

2005-06-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编者按:本版6月15日刊登了李景端先生《关于出版改革的几点“遐想”》,在读者中产生了一定的反响。这些反响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出发点却是一致的:为出版改革献计献策,为改革中的中国出版业把脉。在此刊登出版业内人士的几篇反馈文章,以飨读者。

研究经济史

学者多认为:赊销的历史,与商品经济的历史一样长。赊销乃是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发明,赊销对于商品经济的基本作用,在于有效地扩大了商品的流通量。如果所有交易都要在交易时同步结算,甚至是到款以后才发货,社会总交易量将会因为货币总量的制约而比有赊销制度时大大减少,很多买家会因为现金不够而少买或者不买货,吃亏的是卖家与整个社会发展。有人说,买家可以向银行借款来现金购买,其实银行对于买家贷款也是一种赊销,是银行向借款者赊销,赊销的商品不是别的,正是货币本身。踏入了近代,赊销更是无处不在,形形式式的赊销,构成了一个叫做“信用”的大范畴。

赊销有风险,也因为有风险而有回报。风险就是买家还不了款,回报就是赊销的产品价格永远比现金购买要高,高出的这一部分溢价,就是对于承担的风险的回报。对于赊销的管理,也即信用风险的管理,本质上是财务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已经有相当完善的理论、实践与工具,不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赊销风险的控制,在赊销额很大而对单一买家交易次数较少的时候,采用买家需要有抵押或担保是常用的有效办法。最典型就是房屋购买的贷款,贷款量大,而一个人对于一家银行来说不太可能同时有多笔贷款,因此需要有抵押。但是在交易次数多、交易量相对较小的商品贸易中,例如图书的交易,赊销通常是不做抵押与担保的。这里面的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办理担保与抵押的法律手续是一个不菲的成本,很可能比全部交易的得益还大;二是交易的多次数与小额特点本身已经分散了风险。

赊销方式需要有适当的市场环境相配合。这个市场环境有法律的层面,也有道义的层面。如果市场上充斥着蓄意欺骗的买家而使得赊销不可行,应该着手的仍然是完善市场环境而不是取消赊销制。如果市场环境不能使得蓄意欺骗付出代价,当然也就不能减少与制止欺骗。至于买家因为经营失败不能还账而形成“善意”坏帐,这种情况乃是市场经济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本身内涵之一,不可能完全杜绝。卖家的赊销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立。

最后,赊销与寄销不是一回事情。赊销仍然属于买断,只是延迟还款日期而已。寄销是另一个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很少有人留意寄销需要在买卖双方间做出清晰的合约界定,因此寄销就简单等同于“可退货”了,其实远不是如此简单。寄销方式要不要存在,存在的理由何在,如何管理寄销,是一篇大文章的内容,不可能在这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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