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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与发展

2005-07-27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行政,在过去的岁月里经历了较大的变迁。从警察国家到自由国家再到福利国家,行政的疆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行政的理念逐步现代化,行政的主体逐步多元化,行政的手段逐渐多样化,行政的制度逐渐完善。行政的变迁给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带来了挑战,需要行政法与行政法学作出积极应对。石佑启教授的《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来架构的。

随着民主参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发扬和放松管制改革运动的开展,政府向社会放权,或者行政权向社会的回归,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行政的疆域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拓展到包括社会公行政在内的公共行政。行政的国家独占性已经成为明日黄花,相对行政人已经不再是被任意管制的对象,而是行政的受益者和公共行政的共同创造者,行政的柔性和服务性也在大显风采。行政法不应仅仅是关于国家行政的法,而应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传统的局限于国家行政的行政法学急需调整其研究视域和研究路径,这就需要进行范式转换,即将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的法转换到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上来。但是,正如作者所指出的那样,“新范式是对旧范式的扬弃,是在旧范式基础上的一种发展。”当然,“从旧范式到新范式的转换……不只是名称上的简单变换,而是涉及到行政法学中一些核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变化,涉及到理论体系的完善,涉及到权力结构的调整,涉及到行政法制度创新等一系列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在新的行政法学范式中,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由国家行政转变为国家行政加上社会公行政在内的公共行政;行政主体由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扩大到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也不再完全是强制性的、单方性的,合作性的和指导性等非强制性的行为方式也大行其道;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秩序与效率,而是更多地注入了民主与公正的内涵,向着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正协调统一的方向迈进。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和行政行为的复杂多样相对应,行政救济在途径、方式和制度上也要进行相应的变革与创新,要疏通救济的渠道,建立健全多元、便捷的救济方式,协调好各种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增强行政救济的有效性。

总之,国家行政与社会自主及行业自律互补、民主参与与行政主导同在、管制与放松管制并存的现代公共行政需要新型的行政法,需要新型的行政法学。随着公共行政的变革与发展,社会自治的空间在逐步扩大,社会公行政的作用日益增强,行政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升,行政行为的形式、方式和性质等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行政法学无法适应这种变迁,无法为解决公共行政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使得这些问题成为行政法学的“反常问题”。作者对传统行政法学的种种困境作了较为深刻的反思,试图在吸收旧范式合理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范式转换,以为解决行政法学领域的“反常问题”提供一种理论预期。作者勾勒出了一幅在公共行政视域下的新的行政法学景图,并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描绘,为行政法学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问题的框架和视角,这有助于完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促进行政法学与行政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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