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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的法制条件

2005-08-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中国古代史上的“盛世”与其他时期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其法律和制度方面,尤其在于其制度的稳定性、官员的常规性、权力的受制约性和资源分配的妥协性。这使人们之间的交往具有可预测性,社会的诚信机制和合作机制才有可能建立起来,社会的资源分配才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为盛世的出现奠定基础。在这些朝代初期,

法律和制度都能够被较好地遵守,然而到了中后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特例、变通立法,对既定规则进行各种名义的违反,破坏了法的安定性,也破坏了社会繁盛的制度基础。(《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陈灵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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