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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兔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了

2005-09-14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沃恩公司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周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兔子小跑图”是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将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方面在使用彼得兔图形虽有不当,但应认定为尚不属于情节严重,决

定对社科出版社罚款30余万元则显失公正,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兔子小跑图”是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将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沃恩公司经合法程序将“兔子小跑图”主线图注册为商标,已经取得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但沃恩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不适用于本案的处理,应以这个侵权事实为基础,还应充分考虑本案的其他具体情节,即“兔子小跑图”已是进入公有版权领域的作品的背景、图书出版对出版图书的内容的描述和装帧惯例、沃恩公司注册商标在我国的使用情况,以及社科出版社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及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法院认为,社科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尚不属于情节严重,西城工商分局责令社科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社科出版社现存23536册侵权图书的处罚并无不当,但决定对社科出版社罚款30余万元则显失公正,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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