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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博客热”

2006-03-01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乔新生 我有话说

几个网络媒体的编辑朋友希望我能在他们的网络媒体上开设博客专栏。虽然我在网络上发表了许多文章,也听说过博客这个概念,但从来没有尝试过。在我看来,把具有隐私性质的日记搬到公共场所,就好像在闹市中独白,显得非常怪异。

登陆一些网络媒体,阅读了一些著名人士发表的网络日记,使我大开眼界。那种自

言自语,但又左顾右盼的文风,令人拍案叫绝。无论多么重要的人物,在网络日记中都变成了可以随意调侃的对象。如果被记录对象向法院起诉,控告网络日记的作者侮辱或者诽谤,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

翻看别人的网络日记,有一种偷窥他人隐私的感觉。在博客里,侮辱者与被侮辱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了。有人喜欢当场表演,也有人喜欢观看表演。在这场信息的盛宴中,每个人都是作案人。日记应该更多地表达个人的感受,在通常情况下是对个人生活琐事的记录。但一想到网络日记张贴在布告栏里,作者还会真实记录自己的感受吗?

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作文形式。网络日记的作者首先进行自我欺骗,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目中无人,自言自语,可是眼睛不时四下张望,希望有人喝彩捧场。作者可能想要展示自己随便或者无所谓的态度,但是,在故作轻松的文风下面,掩盖的却是渴望被注意的面孔。

在网络日记里,可以最大程度的展示自己的欲望。但想到网络日记的载体属于别人,心中多少有一些不安。以往日记属于自己,由自己负责,可是网络日记属于自己,却交给他人保管。这就难免产生许多法律上的麻烦。如果网络媒体丢失了作者的网络日记,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如果网络媒体打开大门,让所有的人四处遛?,随意翻阅他人的网络日记,那么,网络媒体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在网络日记中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公共秩序,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网络媒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

博客是一种不伦不类的表达方式。有的网络日记就像航海日志一样,忠实地记录着作者的日常生活,而有的网络日记简直就是连载小说,通过不断地制造花样,吸引公众的眼球。这种颠覆性的文体,考验着读者的智慧。读者在阅读博客的时候,必须注意作者的心态,以免上当受骗。

当年的胡适之先生,以公开发表为目的,撰写了大量的个人日记。现在有人借助于网络媒体,表达自己的感受,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是,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假货的世界里,博客会不会成为虚情假意泛滥之地呢?

日记是为了保留个人的记忆,而文章则是为了传播个人的思想。前者是个人的,后者是公众的。虽然个人日记与公开发表的文章都享有著作权,但是,由于作者的目的不同,所以,还是应当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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