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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问题出发

2006-03-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黄士元 我有话说

单就论著出版的数量来说,当前我国的法学研究不可谓不繁荣。但是,在这些大量“繁衍”的法学论著背后,却仍然存在着研究方法陈旧、研究视野狭隘的严重问题,以至于法学界并没能奉献出多少具有启发性、创造性

的思想和学说。在研究资料早已不成为问题的情况下,如何使法学研究摆脱“幼稚”,如何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学问,已经成为我国法学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这样的研究思路,用最简练的语言表达,就是“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其中,“中国的问题”应当是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世界的眼光”则应是研究者所持的思路和所要达到的境界。具体而言,一方面,中国法学要想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就不能只是重复研究西方学者研究过的问题,重走西方学者走过的老路,而必须从本国正在发生的重大社会转型和法制改革中寻找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在对“中国问题”做出独立的学术研究时,中国学者必须培育自己独特的学术眼光,这时尤其要借助西方法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

那么如何发现真正的中国问题,应采用什么方法研究这些问题呢?根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只有那些在所有现存理论中根本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而研究者只有经过长期的观察、思考和分析,只有站在本学科的最高点,只有具有独到的学术眼光和丰富的想象力,才能发现真正的中国问题。在发现了真正的问题之后,研究者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这一问题做尽可能精确的解释,然后就是提出假说,也就是可以对这一真正问题做出解释的假设命题,然后对这一假设从证实和证伪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看这一假设是否成立,最后将那些经过证实和证伪都不可推翻的假说,放在其它不同的领域进行验证,看能否上升为一般化的理论命题。

陈瑞华教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大量思考,2003年7月出版的《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就是思考的成果之一。该书涉及到司法权的性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救济、程序性制裁、未决羁押、法院变更罪名、重复追诉、证据规则等一系列的问题。从内容上看,似乎属于具有松散性的专题性研究,但在认真研读之后,不难发现,所有这些具有松散性的专题性研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研究方法上的执着探索和刻意贯彻。陈瑞华教授在该书序言中就明确指出,该书之所以取名为《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原因之一是因为他本人近年来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发生了一个相当重要的转型。这一转型是他基于对“中国问题”的逐步深入的认识,以及对中国法学研究状况的反思而做出的学术选择。

针对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陈教授特别提出,法学研究必须走出“对策法学”和“思辨法学”的误区。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存在两个学术误区。一是不习惯于对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梳理和全面深刻的解释,而急于提出对策。这些对策只是一种“武断”的预言和“充满激情的说教”,缺乏最起码的学术客观性,更不用说学术的创新了。这样的法学研究最终产生的只能是所谓的“某某法之父”而不是真正的法学家;二是明显地陷入纯粹的理性思辨之中不可自拔,不知“中国的问题”为何物,为思辨而思辨,以至于忘记了法学研究的本来目的。这样的法学者注定只能充当西方理论在中国的代言人角色,而根本不可能有理论上的创新和贡献。中国法学者必须走出这两个误区,抛弃对策法学的思路,将解释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归宿,减少那种没有任何事实基础的玄学思辨式的学术争论,真正关注中国的问题。

这种思想一直贯穿在陈瑞华教授的研究中,和《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一样,其2005年12月出版的《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在研究方法上也是将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和基础,通过科学的实证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在第二版中被保留下来的初版的前五章,正是初版十二章中最具有学术价值、因此也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部分。它们或者是对20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全景式总结,或者是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的简要而系统的归纳,或者研究了过去长期为人们所忽略的问题――刑事诉讼的纵向构造问题,提出我国现阶段“流水作业式”的纵向构造已经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应改造为“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纵向构造,或者对传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的反思,提出应以“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或者提出我国应对现今具有分离化、松散化特征的审判前程序进行改造,建立包括刑事追诉的一体化和司法控制的一体化在内的“一体化的审判前程序”。

而第二版新增的七章则既涉及到重大理论问题,比如对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等的开创性研究,也有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回避和变革管辖制度等具体制度的“小处入手,大处着眼”式的分析。研读这些行云流水般的老辣文字,真像是在享受学术的盛宴。

从经验事实出发,将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将对问题的分析、解释和预测作为研究的归宿,并运用科学的实证方法,按照提出假设、进行论证、对相反命题进行证伪以及将得到论证的命题一般化等基本程序,组织和安排研究活动。笔者认为,陈瑞华教授在这两本这种在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中已经被普遍认可的研究方法也应是同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研究的主流研究方法,而陈瑞华教授通过这两本专著,在将这一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上作出了宝贵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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