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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起统一公法学的旗帜

2006-03-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袁曙宏 我有话说

编者按:本期撷选的是一组法学领域的文章。其中既有问题,也有方法,有对某一法学学科空白的填补性研究的介绍,亦有对法学研究方法的评述。并且,我们还选择了国外法学研究的篇章,作为对照和补充。也许,正如黄士元在文章中所说,只有从中国的问题出发,具备世界的眼光和科学的方法,中国法学才能走上一条

健康发展的道路。

公法开始成为国内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应是中国进入21世纪以后的事。公元3世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公法概念,对公私法的概念和划分作出了经典表述:“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此后,公法历经中世纪的湮没、文艺复兴之后的?生和近现代的崛起,在演变和发展过程中既命运多舛,又复杂多变,其内容在不同的时代、法系和国家差异很大。

不过,让人颇为费解的是,公、私法划分的形式与实质是什么,公法的概念是什么,公法有何重要功能,公法包括哪些法律部门,对这些最基本的问题,法学家们一直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答案。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世界各国竟然普遍没有对整体公法规范进行综合研究的统一的公法学科,甚至连“公法学”一词也鲜有提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公法著作,一般均是在公法名义之下对宪法行政法进行研究,而不是对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等典型的公法部门,以及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具有较强公法属性的法律部门的共性现象和共性规律进行研究,此类公法著作如冠以宪法行政法之名也似无不妥。仅见的几本被命名为“公法学”的著作,内容实则是专门研究一些部门公法的文章汇编或心得札记,例如,李允簇等著《现代公法学》(台湾汉苑出版社1988年版)、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这些著作并不属于系统研究整体公法规范的“公法学”专著。无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复杂,建立一门统一的公法学有多困难,公法研究的这种落后现状正严重制约、阻碍公法的整体协调发展确是不争的事实。

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在2003年那个SARS阴影笼罩北京的春天,我给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开设了一门公法学课程,就公、私法划分以及建构统一公法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我撰写了《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一文,发表在《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上。文章认为,近代公法经过二、三百年的发展,至20世纪以后愈来愈显示其重要性、成熟性和整体性。随着公法的全面崛起,传统上按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等部门公法学科对公法进行分散和分割研究,已明显不适应现代公法发展的需要,建立一门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对各部门公法进行综合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势在必行。文章在对建立统一公法学的必要性进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统一公法学要以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等为主要内容确定研究对象,以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形成理论基础,以公共权力这一元概念及其派生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为主体确立范畴构架,以对公法研究成果的系统整合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

嗣后,我又与宋功德副教授潜心研究两年,于去年9月出版了《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从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主题、进路和方法,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的维度、功能和制度,公法的机制设计和方法等五大方面,进一步构建了统一公法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该书是国内外第一本对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所有部门公法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的学术著作,试图建构起一种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公法学总论的学科体系模式,以填补世界各国有公法而无名副其实的公法学这一最大的法学学科空白。

文章和著作面世后,在学界引起较大反响,赞成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其中有不少疑义竟缘于将“统一的公法学”中的“统一”理解为动词,进而产生诸如“如何统一公法学”之类的疑问。这当然是一个误解。我之所以要在公法学之前冠以“统一”之名,主要用意有三:一是用来区别于那种将公法学等同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狭义理解的观点,试图从所有公法学科中汲取学术养分;二是以示区别于那种简单地将各部门公法学研究论文汇集在一起的有名无实的“公法学”,旨在建构起一种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公法学总论;三是表明公法学研究应当冲破部门公法学樊篱的束缚,对全部公法现象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部门公法学的传统研究方式虽然重视了不同法律部门的特殊性,但却损害了整体公法的统一性。由此可见,“统一的公法学”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法学,其中的“统一”明显是作为定语对“公法学”的一种限定,而非作为动词解决如何“统一”公法学的问题。

似乎并非巧合的是,拙文发表约一年之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著名公法学者迪简豪斯教授在2004年以《统一公法》作为书名,把诸多学者提交给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为研究“Baker v.Canada”案件所反映的公法问题而举办的研讨会的论文结集出版(Dvaid Dyzenhaus,The Unity of Public Law,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2004.)。这本论文集从“Baker v. Canada(Minister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1999]”案反映出的移民管理与司法审查问题延伸开来,响亮地提出“统一公法”的口号,并从法治理念、公法规范、司法实践以及技术操作等层面对统一公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呼吁公法学者、法官、律师应当尊重公法的内在统一性要求,通过推动公法的统一来捍卫人权,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由此可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统一的公法学”乃至形成“统一的公法”,似乎正在成为不同国家的公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正是公法大发展的时代,正是需要建立统一公法学而且可以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如同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学者提出建立介于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之间的中观经济学之初引发争议一样,建议建立一门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也肯定会引发争论。学术争鸣既是学术发展的推动力,又是新学科诞生的催化器。作为一门倡议建立的新兴的法学学科,“统一公法学”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不同部门公法学者的广泛参与,需要不同学者之间进行真诚的学术争鸣。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对公法的整体性研究,打破部门公法学之间的樊篱,推动公法和公法学的统一发展。

汲取各部门公法学的研究营养,整合各部门公法学科的学术资源,倡导各部门公法学科的联合和协作,推动公法学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打破公法学研究分割、分散和封闭的现状,凝聚整个公法学界的智慧,为创建统一的公法学而努力,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个公法学者的使命。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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