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著作权人投诉不能逾期二年

2006-05-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 桂琳 我有话说

本报讯 日前,国家版权局出台《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提醒说,投诉应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超出两年,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许超表示,目前,国内除著作权实施条例和集体管理条例外,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办法和电台电

视台付费标准等三个新条例正在制定中,因法律较多,为方便著作权人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投诉,特制定此条例。条例规定,中国著作权制度向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侵权行为应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据记者了解,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当提交调查申请书、自己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和侵权证据。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包括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认证机构的证明等,侵权证据则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和有关照片等。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