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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照

2006-05-17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许善斌 我有话说

1955年山东省平安县人民政府签发的离婚证。左下角的文字表明此证归男方保管。

这张由上海市寿成区人民政府签发于1956年4月的复婚证,不忘提醒这对夫妻破镜重圆后应“互爱互敬和睦团结,同心协力劳动生产”。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庙是“神仙”的居所,是神权的“大本营”,谁要是把这么神圣的地方给拆了,岂不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而破坏一桩婚姻竟比拆除十座庙的罪过还大,“上纲上线”到了如此程度,谁还敢再提离婚?

话虽如此,但对于整日间与柴米油盐酱醋茶打交道的寻常百姓来说,过日子才是实实在在的,婚姻大事不能凑合。因此,勇于向“神圣的婚姻”挑战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我收藏的票证当中,“离婚小系列”就占了一个不小的比重,从离婚的法院出庭证到法院判决书,到正儿八经的离婚证和离了再结的复婚证都有。这些东西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才出现,巧的是那时不少的庙确实被拆了或改作他用,老百姓把庙里的神仙和地主老财一块儿斗倒了。老百姓思想得到空前的解放,人民政府也反对旧式婚姻。我眼前的“离婚小系列”就产生在这种社会背景下。

右面就是一张法庭的离婚判决书,别看这张判决书寥寥数字、“其貌不扬”,但字里行间却饱含深意,颇值得玩味:

女方在男方家中存有的东西,计粗布棉衣一身、夹袄一件、袍皮一个、门帘一个、洗脸盆一个、镜子一对、茶碗一对、纺线车一辆、筛子一个,全部由女方带走。

这就是一个农村妇女的全部所有,在当时有着广泛的普遍性。

这张离婚判决书上还有个“好玩”的地方,请大家注意一下那后面的文书印章,从上面往下排列,分别是县长、司法科长、科员。像离婚这样的大事情,当时需要“三级负责”,需要县长亲自出马。之所以搞得如此隆重,大概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在过去,婚姻被称为终身大事,因此,结婚是大事离婚也是大事。县长是一县之长,自然是抓大事的,那么管离婚这样的“大事”就顺理成章了。另外,这份判决书上面的时间是1950年5月20日,新的政治机制刚开始运转,政府职能部门建设还很不完善。当时的县长,管的事大概不比旧时的县令少,司法行政家务事事事关心,所以亲手批示离婚判决书也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了。

其二,上世纪50年代初期,经济发展不像今天这样活跃,各地县城大概只有农业、手工业和零星的商业,县长也就不需要“日理万机”。以前称县官是父母官,“父母”管离婚不正是天经地义的吗?岂不是更得民心顺民意?

关于这张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根据,我们还可以从“边区离婚证”上去找答案。

这是一张空白离婚证。这张空白离婚证书上面附有《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条例表明:家庭暴力,疾病,失踪,感情不合等因素均可作为离婚原由,由此可见,当时的边区政府已经在试图推行民主自由科学的现代婚姻观。条例里“第五章第17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得请求离婚”,其中的“一”表明“未经离婚即与他人有订婚或者结婚之行为者”,这就是现在所说的重婚。条文里没有说重婚有罪,只是说可以申请离婚。因为法律离不开现实,现实情况是旧社会曾允许一夫多妻,如果说当时就搞“重婚罪”的话,那个打击面可就大了。

不管怎么说,离婚这个词的出现就是社会的进步。旧社会只有“休妻”的说法,妇女只能等着人家来“休”,自己是没有“离婚权”的。前面那张判决书上的女主角恐怕就是早期享受这种权利的妇女中的一员:她尝到了“男女平等”的滋味,再也不用“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了。如果把家庭比作一个企业的话,新社会毕竟还是进步了,既允许男的“解聘”女的,也允许女的把男的给“炒了”。

(摘自《证照百年――旧纸片上的中国生活图景》,许善斌著,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定价: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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