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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生活的法理学

2006-06-21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郑智航 我有话说

随着法学研究从“阶级斗争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换,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背景下,法理学开始从关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性因素向关注于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转换。在这种背景下,采取何种立场进行法理学思考,是每个中国的法理学者必须在理论上加以思考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心态的推动下,苏力先生开始思考“

面对中国的法学”;强世功先生提出了“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邓正来先生主张在世界结构中“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等等。

沿袭这样的思路,姚建宗先生主张法理学应当直颜面对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姚建宗先生一直认为我们当下的《法理学》教材基本上是板着面孔的教条式的说教,它高高在上,在很多情况下它基本上是现实政策的一种理论性的法律话语注解或者法律话语转换,并因其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态度而显得冷漠世故。因此,我们所学的《法理学》与我们这些现实的人的真实生活距离遥远。正是在这一前提性认识的基础上,姚建宗先生在其最近编著的《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一书中,采取了生活的立场,为重建我们《法理学》教材的体系作出了知性上的努力。

要想真正理解姚建宗先生的法理学的“生活的立场”,就不得不弄清楚作为一般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的基本功能。长期以来,我们的法理学主要是以法学知识的传授为核心与重要内容的,而忽视了“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等重要内容。在姚建宗先生看来,法学知识的提供并不是或者并不主要是法理学的基本功能,它主要由部门法学来完成。法理学的主要功能恰恰在于“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从而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换句话说,法理学的基本功能在于让学习法理学的人逐步明白:法理学的学习是需要我们这些研习者结合自己所周遭的生活经历,在真实的生活中去逐步体验、回味与领悟的,从而达致体验、回味和领悟“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的结合过程之目的。因此,法理学的“生活的立场”所强调的乃是被遮蔽的作为法治参与者的人的存在,而非只是法律规则本身。

姚建宗先生之所以认为法理学应当采取“生活的立场”与他的法治的生活立场不无关系。所谓的“法理学”,在姚建宗先生看来,是以相对客观的立场,在较大程度上运用理性思维,抽象地对古、今、中、外所有法律现象类型及其产生、存在与发展过程,进行整体性的和宏观性的观察、认识、理解和一般逻辑分析,进而对其普遍性与共同性规律、对其理想存在与理想运作样态进行总结、归纳和概括的学科。作为融会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多重意义的综合观念与社会理想的法治,也就成为了法理学的一个研究对象。在其先前出版的《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一书中,姚建宗先生反复强调人类的历史与现实生活不是或者主要不是理性设计和人为创造的产物,人类未来的理想生活当然也不可能由人的理性设计和创造来获得,它是由人的真实的行动与实践逻辑地展现的。因此,惟有从常人的日常生活开始的法治,才是可能获得成功的法治;也惟有立足于常人的生活、时刻关注并最终落实于常人的生活之中的法治,也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法治。既然法治是立基于现实的人的真实生活的,那么对于法治的理解就应当回到现实的人的真实的生活场境中进行。这也就预示了法理学的相对客观的立场是一种尊重生活中真实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现象的立场。

姚建宗先生建构“面向生活的法理学”的背后隐含着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亦即,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并不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的身份来对法律现象进行观察、认识、理解和一般逻辑分析的。它要求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本人也是其研究对象的客体。或者说,面向生活的法理学并不是将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严格的两分,而是要求研究者作为一个当局者参与到生活中,从而形成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双向互动。从事法理学研究的研究者只有真实地理解现实的人的真实生活需要,才有可能真正地理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现象,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就成为了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互动的界面。

(《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姚建宗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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