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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德尔的逻辑学与法律上的“无罪推定”

2006-11-15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胡作玄 我有话说

2005年刚纪念完爱因斯坦年,2006年又迎来哥德尔年,尽管没有人这么讲。爱因斯坦几乎无人不知,可是哥德尔的名字却很少人知道。哥德尔虽然是亚里士多德之后最伟大的逻辑学家(更正确地讲,哥德尔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数理逻辑学家),但逻辑恰巧是一般人不太谈论的话题。

在争论的过程中,常听到有人说,你这

话不科学,几乎没听到说,你这话不合逻辑。常常听到某些人为犯错误甚至有罪行的人辩护:他也不容易嘛,他也是为大家好嘛,他过去做过好事嘛,他也很爱国嘛。聪明的中国人更是常说,也对也不对,也好也不好,又忠又奸,不可不信又不可全信等等。在日常生活中这些模棱两可的话比比皆是。逻辑的世界可不会像这样模模糊糊,混沌一片。

严密的逻辑(也就是明确的概念,确切的判断标准,正确的推理)对于两个领域特别重要。这两方面,一是科学特别是数学的理论,一是法律的实践。前者不难理解,不能容许在数理化的考试题中出现相反的答案(当然这里指的是结果,而不一定是过程)。后者的情况则更为复杂,人和社会远比自然界更麻烦,严密的法律判断一要靠证据,二要靠逻辑。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实践与科学活动有点类似(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情况),也就是两者都是追求现象背后的真理。无怪乎爱因斯坦和因费尔德合著的《物理学的进化》中就讲大侦探的故事,把科学家比做大侦探,要探究案件的真相。这也许是侦探小说超越其他通俗小说的价值所在。

说得极端一点,与“科学”沾边的侦探小说有两类:一类是柯南・道尔的有关福尔摩斯的系列,他是位实证主义者,当然他也有推理,但他的重点是搜寻蛛丝马迹;他精通化学,重视实验室的工作,因此,读者在不知道他发现了什么之前,难以了解他为什么那么“神”。另一类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小说波洛等大侦探的系列。波洛与福尔摩斯恰巧相反,只靠大脑推理,想明白之后,最后把所有人都召集体在一起,一一加以分析,而揭发矛盾是最主要的逻辑手段。

虽然实证与逻辑两大科学手段不能完全保证没有冤假错案,但至少可以大大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现实中的法律事务还包含许多非科学因素,如程序问题(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由于采血不合规定导致证据不能采用)。但无疑,逻辑的力量在法律事务中威力无穷,如果不能证明有罪,则按“无罪推定”原则即认为其无罪,法律程序到此终止,真相究竟如何就不是这个案子的问题了。

讲到这里,我想把这件事联系到哥德尔的最大成就上来。哥德尔最主要的成就是他的不完全性定理,简单说就是在一个稍微复杂(例如包含算术中的加法和乘法)的形式系统中,存在一些命题,我们既不能证明它是真的,也不能证明它是假的。换言之,一个定理的真、假和它的可证性不是一回事。这与我们对数学的传统观念大不相同,过去数学中一个问题,什么时候我们说这个问题解决了呢?要么你给出一个证明,要么你给出一个反例说明这个定理不成立。这两种情形不论哪种都使问题得到解决。例如困扰数学家达350年之久的费马大定理1994年由英国数学家怀尔斯给出证明,于是它真正成为一个定理。而有2000多年历史的几何三大问题,在19世纪则被证明不能成立,其后的确还有不少人非要用圆规、直尺三等分一角,我们只能说这些人不懂数学和逻辑,也不懂什么叫证明了。总而言之,这些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当然,你可以继续做,比如说,你可以给费马大定理另一个证明,如果真的有价值也算是对数学的一大贡献,因为很多大定理的确有许多不同的证明,特别简化的证明很受欢迎。不过,追逐名利的人可能得不到他所要的,因为优先权还是得归怀尔斯,他十年得了十几项大奖,包括2005年邵逸夫数学奖100万美元,可算不到后来人的帐上。

不过,数学还有大量的猜想和问题等你去解决,最典型的就是众所周知的哥德巴赫猜想。一般人都赌它对,那你就设法证明它,由于许多人不懂什么叫证明,他们的证明往往没有逻辑,例如循环论证,也就是在证明中把要证明的结果暗暗地加了进去。假如你赌它不对,那你就找一个大偶数,不能表示为两个素数之和,不过要试也得从1020开外算起,因为之前的人家都试过了。值得注意的是,哥德尔的定理还告诉我们第三种可能,也就是说哥德巴赫猜想用现在的算术公理系统既不能证明,也不能反证。这条道路一般人认为不太可能,但是至少现在还不能排除。好了,现在三条道路由你挑,一直到问题最终解决。

为什么我要说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和法律有某种类似呢?原因是在法庭上也有三种情况:你可以证明被告有罪,也可以证明被告无罪,还有你既不能证明也不能否证被告有罪,在过去许多案子中,对于第三种情况,还是得把嫌疑人关着,一直到有了肯定的证据或结果。但是,在法治社会,虽然哥德巴赫猜想可以等,可是人不能等。嫌疑人在监狱或准监狱中服刑对个人来说是非常严厉的处罚,这个处罚不应该在没有证明有罪的情况下作出。于是,第三种情况下,就至少产生两种逻辑可能,一种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人”,一种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人”。后者就是现在所施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它把三种情况简化为两种。哥德尔的工作恰巧相反,在数学上往往需要考虑第三种情况,而这种情况是根本不能归入前两种情况的。正像判定一个人有罪或者无罪非同儿戏,哥德尔给出的不完全性定理对于数学和逻辑来说,都太重要了。

今年是哥德尔诞辰100周年。虽然同爱因斯坦诞辰只差一年,但哥德尔比爱因斯坦却小27岁。两人在普林斯坦结成忘年之交,经常一起散步回家,一直到爱因斯坦在1955年去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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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于哥德尔的读物不太多,但至少有一本权威而精彩,这就是王浩的《哥德尔》(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王浩1994年6月写道,“就我见闻所及[《哥德尔》]大概也是通盘考察哥德尔生平事业的第一部评传”。王浩在西南联大上学时即有才子之誉,后来更成为世界一流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王浩曾与哥德尔有相当深入的交往,特别是在1971至1972年的一年多时间内,每隔两周就有一次当面的讨论,因此,从很多方面来说,由他来写这本书再合适不过了。在王浩笔下,哥德尔不仅是伟大的科学家,更是独步一时的哲学家,也是一个特殊的遁世者――其“效忠理性极为少见”,其对世俗事务的态度往往“违反常识”,“或者干脆就是‘发了疯’”。显然,哥德尔的上述三个方面――科学、哲学和生活――是高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诚如王浩所言,“哥德尔的事迹发人深省,其意境超乎学院天地”,实在是一个值得了解的人物。

另外一本关于哥德尔的书是《逻辑人生――哥德尔传》(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年)。这本书是依据奥地利国家电视网制作的关于哥德尔生平的专题片写成的。与王浩的书相比,此书篇幅要短许多,也是一本内容可靠的哥氏传记。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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