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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钟山新作《地下地上》惹官司

2007-05-30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 陈香 我有话说

本报讯 近日,有人状告作家石钟山,称其新作《地下地上》涉嫌剽窃。目前,该案已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双方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

据原告代理人、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雷波称,龙一原名李鹏,是天津市作家协会作家,他署名为“龙一”的作品《潜伏》,是在2006年第7期的《人民文

学》上发表的,并被2006年第9期的《小说月刊》转载。后来龙一发现作家社2007年出版并发行的石钟山小说《地下地上》的“地下”部分,无论是在故事梗概、故事发生的主要背景地点、人物关系设置还是人物性格塑造,都和他的作品《潜伏》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就此事,石钟山告诉读书报:“我们都看过上个世纪比较著名的两部电影――《永不消失的电波》和《刑场上的婚礼》,在电影和大量的文学作品中,对解放战争中我军从事地下工作、生活的描述,大多也有这样的取材。以假夫妻的名义打入敌人内部,获取情报,不是龙一先生的发明,也不是我的首创。创造这一契点的是历史。既然历史真实地发生过,当作家面对这一公共题材时,有些想法想到了一起,这也是很正常的现象。”他同时申明,《地下地上》这部小说的构思源于2005年的下半年,年底开始断断续续地写,到2006年5月中旬,小说就基本完稿。

石钟山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民告诉读书报,目前,石钟山已向丰台法院提交一份2006年5月24日签署的《地下地上》话剧改编权转让《合同书》,和一份时代文艺出版社驻京办、发行部出具的《证明》。《证明》称,时代文艺出版社驻京办、发行部于2006年5月中旬就与石钟山洽谈过合作出版事宜,当时就已经见过了《地下地上》的电子版。杨大民同时称,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龙一的《潜伏》为“中篇小说”,而石钟山《地下地上》为长篇小说,长篇小说如何能“抄袭”中篇小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认为,石钟山所提交的证明和合同是为了证明《地下地上》确实完成于2006年5月,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龙一的作品。但从法律角度来判断,就目前情况来看,因为出版社所提交的证明和在扬公司所出具的合同并没有公信力,在法律上说,这两份证明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法律判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也表示:“由于作品《地下地上》当时并没有公开发表,则两个证据能否证明该作品完成于2006年5月,有可争议处。”

来小鹏告诉读书报,两部作品都是描写假扮夫妻的地下工作者情况,题材一致,但题材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相貌、个性、品质等,单纯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共领域的素材,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人物”以独特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在判定抄袭时应综合进行考虑。故事结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和情感倾向这四项是小说的根本,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另一部作品的关键,据此应当对两部小说进行比较,判定是否侵权。至于一部长篇小说有没有可能涉嫌剽窃一个中篇小说?法律判定两部作品是否侵权是否会有一定的比例的考虑?刘春田认为:“任何作品都有原创部分,把别人的独创部分拿过来,就是剽窃,不管比例是多少。如果有一页有剽窃内容,也是剽窃。”

到底谁是谁非,目前还有待法院的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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