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一幅生动的明清商业活动画卷

2007-06-27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陈国威 我有话说

首届中国商帮峰会2006年在杭州举办,2007年又有中国徽商国际大会、浙商大会召开。人们对商帮的关注越来越甚。目前,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商帮史专家范金民奉献出他近期力作――《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为我们描画出一幅生动、鲜活的明清商人法律生活图景。

对于商人,中国传统思维流露出的情感是复杂的

。人们一方面对商人的发迹和富有充满艳羡,另一方面又对其致富的手段不以为然。其实,商人不过是众多社会角色的一种,经商也不过是诸般谋生行为的一类。此书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明清商业活动中存在的诸多商业纠纷的内容。其中,尤以钱债纠纷最为多见,也最为复杂。在商业活动中,资金运转发生困难无论对经营个体还是对整个商业发展无疑都是十分不利的。明清时期不仅已经出现三角债,且其复杂程度不亚于当代所面临的类似问题,也带有着明清鲜明的时代特征。了解这些商业问题不仅有利于我们把握商业发展史的连续性和渐进性,还对当代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另一个有趣的话题出现在该书第二章第二节――“假冒字号商标纠纷与诉讼”。从书中我们了解到,明清期间假冒伪劣产品已大行于市,造假手法千奇百怪。另一方面,明清时的中国商人也已经注意到了商品标识的重要性,并在极力维护这方面的权益。如今,当我们因为一系列侵权问题的出现,而指责企业和商家现代意识不强、不注重产权的时候,是否应当进行一下反思。制假贩假的根源究竟是什么?知识产权的维护并非如期望中的那么有效。我们的商人并非不知道产权的重要――事实上,他们早就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这项权益了。因此,我们再一味去指责商业个体行为的不当有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照搬来的西化标准和体制在中国本土的可操作性究竟几何?我们相对单薄的民族工业会不会因此而不胜重负?这也许是本书给我们的一个有益的启示。

作为一本学术专著,学术气味在该书中是比较浓厚的,关于中国古代司法裁决标准的论证便是一例。作者凭借大量史料有力地质疑了长期以来学术界认为传统的中国审判“情理甚于条例”的观点,即言中国传统司法裁决是“依靠建立在情理基础上的判断――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则不妨参考之”。作者提出:中国传统地方官的判案事实是“严格受到法律条例的约束,其合乎情理的判决,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能合情合理而不合法,而只是并不拘泥于法律,一概以律例为准绳,相信有治人而无治法。……判决在无律援据的情形下,才斟情酌理,作出判断。”(书第186页)列举的众多活生生的商业实例不仅令这一论断难以辩驳,更使我们在深深折服的同时大开眼界。

任何学术问题都是严谨和严肃的,没有确凿的证据不可妄下断语。此书质疑最多的国外权威学者的观点主要来自日本,而众所周知,日本的学风是以严谨、讲求考证著称的。作为一名严谨的学者,若没有翔实的第一手文献资料,实在是难以去挑战其观点的,也难以令其信服。综观全书,我们会发现丰富的第一手文献资料正是该书的最大亮点。一些弥足珍贵的材料,若不是因为作者这样有名望的学者,即使是借助读书这种间接方式,我们恐怕也无缘得见。这些丰富的第一手文献资料包括诸多的契约、协议、方志、法律文书、档案汇编、明清笔记等等,涉及到的商业地域涵盖了江南、西南、华南等地。最为难能可贵的是,在收集资料的同时,作者也在不断与众多学者――尤其是日本学者――交换意见,由之丰实自己的观点。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十全十美,该书也有其不尽美之处。可能由于明清时期,江南是中国商业比较发达、繁盛的地区,加之该地区贯以文化素质较高著称,遗留下的资料相对丰富,所以,在资料方面,作者还是多少倾向于江南地区,而对于西北几乎没有涉及。而西北地区商人的活动与明清时期一支显赫的商帮――晋商关系比较密切,特别在其兴起之初。多些了解西北地区的商事情况,对进一步了解晋商是有一定帮助的。

《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范金民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35.00元。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