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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有“一点通”就侵权?铁道出版社遭遇蹊跷罚款

2007-07-18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本报记者 韩晓东 我有话说

中国铁道出版社正在遭遇的一项由湖南常德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罚款处罚,令人感到十分蹊跷。

今年3月13日,中国铁道出版社收到湖南常德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来的《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通知书》,内中称:“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你社在出版发行至我市的书籍《外行学电脑一点通》的封

面上,使用的‘一点通’标志与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一点通’相同”,要求铁道社提供相关资料。一个月后,4月19日,《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传来,称铁道社于2006年8月出版发行的《外行学电脑一点通――上网篇》的封面上,“用黄色艺术字体将‘一点通’文字标志独立、突出使用”,“特别显著,引人注目,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会”,同时,该标志“兼具有书名和美化版面的功能”。而“‘一点通’文字标志”则早已由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津市市工商局由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关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规定”,认定铁道社“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和装潢使用,其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处罚铁道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0元”。

这样的判定,令铁道社“难以理解”,社里从2002年就已开始“一点通”系列图书的出版发行,市场反响一向不错,从来也没有遭遇到任何著作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纠纷。社法律顾问、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波认为,首先,图书的名称是“外行学电脑一点通――上网篇”,共计11个字,这在图书的版权页上标示得清清楚楚,其中“一点通”三个字是书名的汉字组成部分,仅属于汉字的正常的描述性使用,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同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注册的“一点通”商标“无论字体、字号还是颜色均完全不同,决不会造成混淆”。其次,“一点通”也并非是作为“商品装潢”来使用,三个字在图书的整个封面中仅占极小部分,既不“突出”,也不“显著”,更无“引人注目”之效果。至于津市市工商局“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会”的说法,就更加莫名其妙,因为我国目前出版业国家管制的特点,决定了进行出版物的来源识别一般只能通过作者和出版单位,在《外行学电脑一点通――上网篇》一书的封面、书脊以及版权页上,“文萃科技编著”和“中国铁道出版社”的字样,完全可以标明该书的来源,而且,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其“经营范围”一栏中并无“图书出版”业务,且该公司根本不具有图书出版资格,至于该公司出版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就更是闻所未闻。

5月16日,《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传来,上写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铁道社就此聘请律师,向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津市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适当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依照司法程序,铁道社还可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铁道社的案子并非是孤立的个案,近几年内,北京已有多达十余家出版社,因所出版的书名中含有已被注册为商标的“关键字”,而被外省一些地、县级工商局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义,处以罚款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除了“一点通”之外,这些“关键字”还包括像“跟我学”、“金钥匙”、“无师自通”、“举一反三”、“导航”等书名中常见的词组。记者还了解到,甚至连“现代”、“经典”、“轻松”、“无敌”、“非常”、“欢乐”、“大师”、“魔法”等一些日常生活用语,也早已被一些机构和个人注册为商标。在网上粗略搜索统计即可发现,书名中含有“一点通”字样的图书约有七百余种,涉及的出版社则有几十家,而书名中出现“跟我学”字样的书籍达八百余种,涉及到的出版社更是多达近200家,而含有“现代”的书名,则有不下一万种。只要这些“关键字”被某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所涉及的出版社就要面临同铁道社一样的困扰。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些规定已相当明确,汉字词组的正常使用与有“显著特征”附着在汉字词组上的商标使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汉字词组本身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自然也就不可以当作商标来使用。上述常用词组究竟是以什么“显著特征”而被注册成为商标,还需做进一步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意对正常使用汉字词组作为书名组成部分的图书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是对商标专用权的误解和滥用。势必会干扰图书出版发行的正常秩序,损害公正执法的政府形象。

常用词组被注册成商标在先,某些维权热情极度高涨的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意曲解、“调查”“处罚”在后,构成的连环现象非常蹊跷。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北京多家出版社所接到的处罚通知,竟然多数出自湖南常德,而津市工商局在其中出现的频率,则显得尤其高。这样一个县级市的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如此热衷于此,其深层原因应当进一步探究。本报将对事态进展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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