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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锐诉超星案一审败诉

2007-11-21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 程斌 我有话说

本报讯 被渲染为“最大网络盗版案”的吴锐诉超星系列案一审结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宝才、吴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所诉世纪超星侵犯二人所享有著作权的《文史英华・诸子卷》侵权事由不成立。这使得“最大网络盗版案”的真相开始浮出水面。

《文史英华・诸子卷》

(下文简称《文》)的网络传播权是否为超星合法使用,是吴锐今年2月起先后对世纪超星提起诉讼的五项侵权事由之一。超星公司表示,使用吴锐作品是经他本人授权的合法行为。吴锐曾于2003年1月14日与超星签订授权书,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超星,并且使用了超星赠送的10年读书卡,吴锐是超星的合法签约授权作者。

对此,吴锐曾先在《人民日报》称,记得曾经与超星公司签过授权意向书,而非授权合同;超星出示授权书后,吴锐称“授权书是伪造的”,因为授权书上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全是错的。超星公司回应说,授权书上吴锐身份证号码之所以出错,是吴锐少填了一位数字;授权书上留的电话号码在当时是分机,现在分机已改为直拨,但直拨号码的后四位与原来的分机号一样。至此,授权书的真伪成为吴锐与超星诉讼的关键。

接下来对授权书上的吴锐笔迹进行的司法鉴定,也可谓一波三折。超星公司先请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笔迹进行了鉴定。中天司法鉴定书认为:“检材授权书上‘吴锐’签名为蓝色圆珠笔书写,书写流利,特征稳定,可供检验。将该签名与样本中吴锐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二者在字的写法、运笔形态、连笔习惯、笔画搭配、起收笔等细微特征均一致,反映了同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结论:检材授权书上‘吴锐’签名与样本中吴锐签名是同一人所写。”超星将此司法鉴定书提供给法院。不过,法院却认定此鉴定书“程序不合法”,因此,由法院主持调集吴税签名样本,由华夏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为蓝色笔油圆珠笔书写,经在体视显微镜下观察,发现字迹书写过程中,开始颜色较淡,越写颜色越趋于正常,“字迹书写流利、自然”。不过,经过比对,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又发现,检材与样本“两者既有大量特征符合点,又存在一定差异点”,由于送检的诉讼前的签名样本只有2002年7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重点研究课题任务书》上的吴锐签名,“因诉讼前签名样本量少,鉴定条件不充分”而不能得出确定的鉴定结论。

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之举证情况后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依据现在证据确认,授权书中的“吴锐”系吴锐本人所签。

依据相关规定,将作品数字化之后加以汇集并进行网络传播,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外均应取得作品著作人之授权。使用作品者可以选择按作品逐一授权的方式,亦可选择按作者将其作品统一授权的方式。超星公司在具体的作者授权工作中选择了后者。据悉,超星的授权书在拟定条款时经过已故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的指点,因此较为严密。作者通过签署授权书,进行了一揽子授权;而作者通过授权,获得十年期的超星读书卡,即获得了阅读“超星数字图书馆”内更大范围的其他授权作者作品的权利,可以享用馆中其他授权作者的智力成果。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基于这样的事实依据以及本案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定,超星公司不仅没有侵权,反而是在预先获得了吴锐授权的情况下,合法地、按照授权书的约定使用吴锐、刘宝才两位作者的作品。吴锐通过授权书授权的“个人作品”,既包括作者本人独自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包括作者本人与他人共同完成的作品中作者本人享有著作权的部分。这样,在其他系列案件中,同样认定吴锐已经对超星进行个人作品授权这一基本事实。

记者注意到,吴锐、刘宝才还把北京理工大学列为本案被告,诉讼理由是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向网络用户提供浏览或者下载《文》书的服务。

法院判决认为,刘宝才、吴锐通过签署授权书,将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方式授权世纪超星,并许可世纪超星依刘宝才、吴锐之授权将其二人共同享有著作权的合作作品即《文》书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世纪超星依刘宝才、吴锐授权,将其二人共同享有著作权的合作作品《文》书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未超出2003年2月28日刘宝才授权书,2005年3月31日刘宝才授权书、2003年1月14日吴锐授权书之授权范围,亦未侵犯二人对《文》书中部分内容所享有的著作权。

既然超星将授权作品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未侵权,那么,世纪超星许可北京理工大学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文》书,是否侵权呢?法院认为,世纪超星将《文》书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保存《文》书版本,而系将《文》书与超星数字图书馆所收录的其他内容一并予以传播,这从刘宝才和吴锐的授权书中就可见一斑。在授权书中,双方约定世纪超星应采取相关技术保护措施避免刘吴作品盗版传播,这表明超星数字图书馆不仅数字化保存图书版本,而且要进行传播,这在刘吴授权时应明知。因此,超星许可其用户使用包括《文》书在内的超星数字图书馆系授权书应有之意。因此,超星对其用户北京理工大学做出此种许可,并未超出授权书授权范围,亦未侵犯刘吴之著作权,且北京理工大学作为超星数字图书馆用户对《文》书予以使用亦未侵犯刘吴之著作权。法院据此认为,刘、吴称世纪超星无权依据授权书将《文》书许可北京理工大学使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吴锐与超星的诉讼,只是超星与30万签约作者良好合作关系中的一个个案。”面对胜诉,超星公司董事长史超表示,自己并不希望与吴锐对簿公堂:“我们在做一项探索意义的文化传播事业,作者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尊重著作权是世纪超星企业文化的一贯立场。”

史超介绍说,从2000年开始,超星开始了与作者一对一的大规模签约授权行动,迄今已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作者数达到30万,超星为30万授权作者付出的直接签约成本(授权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间接签约成本约数千万元。

据悉,7月27日,超星公司已经将刊发《400学者告超星,最大的网络盗版案诞生》报道的上海媒体和吴锐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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