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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玲作品版权纠纷案一审判决

2008-01-09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 熊彦清 我有话说

本报讯 日前,因未经授权出版张爱玲作品,中国戏剧出版社被一审判决赔偿原告台湾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万元(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9万5千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这场牵涉到内地多家出版机构的张爱玲版权纠纷尘埃初落。

版权归属何处

张爱玲去世后,内地出版社纷纷推出各种版本的张爱玲文集、选集。自2003年始,皇冠公司开始对内地出版张爱玲作品的出版社采取法律行动。2005年,经济日报出版社因未经授权出版4部张爱玲作品的图书,被判侵权并支付高达40万元的赔偿费。2006年年底,皇冠公司又提起了对文汇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等6家出版社、10本涉嫌侵权书籍的维权诉讼,索赔金额近千万元,一时成为业界焦点。

在张爱玲留下的遗嘱中,涉及财产的内容是,“弃世后,所有财产将赠予宋淇先生夫妇”。1996年1月1日,宋淇夫妇以授权书、出版授权书和委任授权书三种形式向皇冠公司出具了三份关于张爱玲作品出版及维权事宜的法律文书,内容大致为:宋淇、宋邝文美同意将张爱玲作品授权皇冠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中文版之重制、散布、发行、公表,版数及印量不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著作权存续期间届满时,皇冠公司永久独家享有。皇冠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代为处理有关张爱玲著作权的维权事宜。之后,皇冠公司正是据此开始对涉嫌侵权的内地出版社陆续提起法律诉讼的。

就在海淀法院受理皇冠公司对6家出版社的诉讼案后不久,今年9月5日,文汇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等11家出版社在报纸上发表“联合声明”,质疑皇冠公司主张相关权利的合法性。发表联合声明的出版社据皇冠出版的《华丽与苍凉》一书上的一封张爱玲亲笔信认为,张爱玲由于立遗嘱时未征求遗嘱执行人林式同的同意,她在随后给林式同信中表明,如不回复,这一份遗嘱就失效了。而林式同的文章中则清楚表明,他并未予以回复。因此皇冠手中的张爱玲遗嘱是失效的。对此,皇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认为,张爱玲的亲笔信原文是“如有难处,不便担任,再立一份”,而不是“如不回答,不便担任,再立一份”。很显然,张爱玲再立一份遗嘱的前提条件,是林式同是否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并非林式同不回复。其次,从林式同在《有缘得识张爱玲》一文中,他并没有任何拒绝担当遗嘱执行人的意思:“在张爱玲来说,我不回音,就等于默认。”林式同对张爱玲信件的理解是:“如果我不肯当执行人,可以让她另请他人”,而不是不予答复就另请他人。出版社明显曲解了张爱玲与林式同的原意。而更充分的证据是,在张爱玲寄遗嘱给林式同的一个多月后,她在1992年3月12日写给宋淇夫妇的信中,提到“林式同答应做executor(遗嘱执行人)”。

需澄清的概念

在联合声明中,11家出版社称,“直到张爱玲去世时,她的惟一直系亲属胞弟张子静还健在于上海,其著作财产权的合法自然继承人无疑应为张子静”,“鉴于此情,作为曾经出版过张爱玲作品的我们多家出版社,将按国家规定稿酬支付,保存于国家版权代理机构,以候张爱玲作品版权合法权利人领取。”对此,王韵表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出版、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我国法律不允许以预留稿酬的方式来践踏作者的权利。而且,在2003年7月18日,皇冠就公开发表了版权声明,并发函要求各出版社停止侵权。但是收效甚微,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例如不注明印数、以点评本的形式出现、与其他作者的作品编辑成册等。去年8月,皇冠又分别在《中国图书商报》和《中华读书报》上发表了版权声明,然而亦未收到显著效果。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皇冠方才提起诉讼。

获得赔偿皇冠一文不取

张爱玲辞世时遗产不足2万美元,然而其作品的价值却难以估量。对于皇冠出版张爱玲作品所取得的收益以及获赔款项该如何处置,一些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张爱玲研究专家陈子善认为,皇冠和张爱玲财产继承人宋家从来未对张爱玲的文化遗产有所贡献,“他们收了那么多钱,却没有成立张爱玲基金会,没有资助和举办张爱玲研讨会,这在道义上已经成了矮子。”对于陈子善的这一观点,王韵律师解释,张爱玲写给宋淇夫妇的信中,明确提到其遗产处理,“即使有较多的钱剩下,也不想立基金会作纪念”。另外,皇冠关于张爱玲作品的版权事宜均系义务处理,从未抽取任何佣金,所有追究盗版获得的赔偿,皇冠也一文不取,均悉数归宋邝文美女士所有。

目前,其它几起张爱玲作品版权案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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