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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如何平衡“私人”与“公共”

2008-01-30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重庆市南岸区 李北陵 我有话说

台湾皇冠出版社诉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张爱玲著作权一案一审胜诉,中戏社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万元。至此,已有6家内地出版社陆续败诉。一审结果披露后,有论者发表文章称,张爱玲版权纠纷旷日持久“让人感到身心疲惫至极”,与其“把时间用在官司上,不如用在创作新的作品上”。言外之意,这样利益之

争的官司,还是不打为好。对之,我不以为然。

“张爱玲”版权官司,从表面看似乎只涉及出版社之间的利益,无关乎早已作古的张爱玲,也不直接关系普通老百姓的痛痒,但却触及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平衡?

作为知识产品,著作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著作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它能满足人们教育、研究和信息接近的需要。保护这个公共利益,才能实现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但另一方面,著作又是作者劳动的产品,作者所付出的体力与智力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作品的印刷、出版和推销,需要市场――出版商和图书商的介入。出版商和图书商的利益,因此也需要得到保护。在商品经济时代,实现社会的福利最大化,离不开利益平衡机制的介入和运用。著作权保护缺失,作者的作品就可能成为纯粹私人物品,难以公开,让大众最大程度受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因之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这样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颁布的《安娜女王法》,在通过立法确认和保障作者图书专有权的同时,鼓励将著作向社会公开,规定作者可将著作权转让给出版商,出版商由之获得图书出版的权利;为什么中国的《著作权法》,既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国家依法保护著作权,保护期在法律规定的“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内,著作权在作者死亡后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也对著作权实行了限制,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兼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理所当然是世界所有国家著作权立法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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