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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余家出版社遭遇“投稿陷阱”

2008-07-16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陈香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陈香)作者自发投稿引发的索赔官司有了说法,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终审判决,历时十月的复旦大学出版社与投稿人戴捷的投稿索赔之诉风波告停,30余家出版社集体遭遇的“投稿陷阱”也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

戴捷,男,66岁,湖南武冈人氏,自2007年起先后将其所撰《

法庭攻守》、《开花的鹅卵石》、《弃母奇遇记》、《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等打印文稿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当代世界、机械工业、珠海、中国民主与法制、复旦大学等30余家出版社投寄,满六个月后即以出版社违反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为由向出版社所在当地法院起诉,索赔5000~8000元经济补偿费及1000~2000元差旅费。据不完全了解,先后多家出版社或以庭外和解或以判决形式向戴捷支付了5000~8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费,戴捷与珠海出版社的诉讼尚在审理中。

据记者了解,戴捷与复旦大学出版社的诉讼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一)复旦大学出版社应返回戴捷四部打印书稿,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打印制作费120元;(二)复旦大学出版社应赔偿戴捷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戴捷负担316.40元,复旦大学出版社负担383.60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复旦大学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为:(一)出版社和作者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来约定,因此出版社支付报酬的依据和前提是出版合同。(二)复旦大学出版社既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征稿,也未向特定人戴捷约稿,戴捷投稿的行为是一种单方表示,复旦大学出版社未予回应,因此双方未构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三)戴捷寄出的是打印件,非手写稿,亦未在稿件上注明要求退稿,复旦大学出版社不退稿符合出版惯例。(四)一审判决要求复旦大学出版社支付戴捷的手机费、车旅费等“合理费用”均是戴捷的个人消费费用,且“合理费用”只适用于侵权案件,本案并非侵权案件,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应由戴捷承担。此外,复旦大学出版社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一是珠海出版社出具的戴捷向其投寄《法庭攻守》、《玉佛根》、《弃母奇遇记》,并以此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的公函;二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具的戴捷向其投寄《法庭攻守》,并向其索赔最终双方以5000元达成和解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戴捷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一稿多投,且均在六个月后起诉,其用意不在谋求出版,而是借投稿之名,钻法律空子,牟取不当利益,系恶意诉讼。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对复旦大学社提出的上述五点上诉理由给予了全面支持,依法撤销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驳回戴捷对该社的起诉;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合计1600元全部由戴捷负担。

业内人士称,终审判决对遭遇戴捷或类似戴捷的恶意投稿的各出版社及全国出版界均具有重要的司法判例意义。“此案的终审判决对规范作者投稿行为,明确出版社的退稿责任,正确处理投稿索赔纠纷,亦具有重要的判例参照价值。这也是我社尽全力于诉讼,不接受调解,不息事宁人的目的所在。”复旦大学出版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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