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第二次握手》出版纠纷案终审判决

2008-07-16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记者张隽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张隽)《第二次握手》(重写本)是否隐瞒印数?质量是否合格?转载为何不付稿酬?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作家张扬与人民文学出版社(下文简称“人文社”)关于《第二次握手》出版合同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文社向张扬赔偿经济损失75

00元。

湖南省作家协会名誉主席张扬在原审诉中称:2004年,他联系人文社出版《第二次握手》(重写本)。2005年10月16日,他在湖南发现该书的重印本,其封面、封底、书脊设计都有改动,标题目录中的部分文字差错已经改正,但版权页上仍标明“第一次印刷”。2007年3月30日,张扬针对人文社上述行为发出《为协商终止〈第二次握手〉(重写本)出版合同事宜致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函》,要求终止合同。4月6日,人文社将首次印刷2万册的稿酬69264元支付给张扬。后来,人文社又授权新浪网转载了该书,但未向作者支付相应报酬。为此,张扬一纸诉状,将人文社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文社原审辩称:《第二次握手》(重写本)一书合同签订后,人文社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行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不应解除。关于迟延支付稿酬的问题,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印数是2万册,人文社至今未印足2万册,但提前支付了2万册全部稿酬。因此,不存在迟延支付问题。人文社在六个月内出版了《第二次握手》(重写本),虽分为两次印刷,但仅印了13000余册,未超过最低印数2万册,因此,在版权页上标明第一版印数1-20000册并不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关于差错率问题,人文社坚持认为《第二次握手》(重写本)差错率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是一部合格出版物。并称张扬原稿中差错甚多,出版社对其差错进行了专业纠正,使作品达到了合格出版物的标准,认为张扬夸大和编造一些不实差错。针对网络转载问题,人文社诉称新浪网转载部分精选图书内容是无偿的和促进图书宣传的行为,不应支付报酬。

经过法庭审理,2007年12月19日,北京东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人文社在未售出的《第二次握手》(重写本)第一次、第二次印刷本内,按照法院认定的差错制作并附发勘误表,并就版权页标注错误附发更改声明,驳回张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扬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4月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法庭就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审理。关于涉案图书实际印次和印数的问题,虽然人文社出版《第二次握手》(重写本)版权页上标注印数为20000册,但经法庭确认人文社2006年6月印数为10225册,7月印刷涉案图书3036册。北京市二中院就认为,依据出版行业的一般理解,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最低印数”系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印刷图书的最低册数,但并不必然要求首次印刷时即需要达到该额度,出版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版多次印刷的方式达到最低印数的要求。因此,人文社首次印刷涉案图书10225册并不违反合同约定,鉴于出版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人文社经两次印刷后,目前尚未达到最低印数,也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二中院还认为,人文社在两次印刷的图书上,均标注为“印数:1-20000”,该标注方式错误。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行业的一般做法,准确标注涉案图书的版次和印数。

关于图书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原审法院(东城法院)根据张扬的主张,对于其提出的两次印刷版本中存在的错误进行了逐一认定,二中院也对张扬在二审审理期间补充提出的10处错误进行了认定。最后确认《第二次握手》(重写本)第1版第1次印刷本差错率约为万分之零点七五,第1版第2次印刷本差错率约为万分之零点三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上述两次印刷的图书的差错率均在万分之一以下,属于合格图书。二中院对原审法院判令人文社在未售出的涉案图书的第1次、第2次印刷本内,对认定的差错制作并附发勘误表予以纠正,并称根据行业惯例,对于上述图书中仍实际存在的差错,人文社可在重印或再版时修正,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勘误。

关于新浪网转载《第二次握手》(重写本)的问题。原审法院以“出版社旨在介绍和推广该作品,不属于在网络上发表作品”为由,认定人文社不需要就该行为向张扬支付稿酬,二审法院认为该认定有误,并予以纠正。根据合同约定,人文社虽然有权在网络上传播该书,但其应向作者支付相应报酬。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