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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官的人文视界

2008-10-29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丁国强 我有话说
写完《司法人文与法官品格》一书,我从孤独重又回到孤独,在与古今中外法学家的思想对话终结之后,不得不面对人文贫乏的司法现实。在书中,我没有对人文主义给出新的定义,人文主义是一个在特定语境中动态理解的概念,但是,不论如何解释,人文主义都是以人为中心,关心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自由的一种学说,这一点
是没有疑问的。人文精神内在于主体的素养和品格之中,并通过人的实践传达出来。

我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法学究竟是不是一门人文科学?人文科学是对人类精神生活、人文现象和规律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体系,是人类理解自我、反思自我的基本方式,对于构建人类的精神救援和意义世界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法学的人文性,并不意味着放弃或排斥科学的研究方法,但是,仅靠科学手段和技术分析是无法对丰富多彩的人的生活作出合理解释的,个性化的人是很难抽象化、对象化和定量化的,所以,必须从人的本性及人文要求等方面来审视和谋划法律实践。我国学术界一直把法学当作一门应用学科来对待,法学学科的人文性遭受贬抑。法学研究在向技术化、实用化挺进的同时,也陷入了“见物不见人”的误区。法学如果不回答人是什么,就无法把握世界对人的意义和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重大问题,从而也必然限制了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在《司法人文与法官品格》一书中,我并不否认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应用性,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都必须要建立在人文关怀之上才具有意义。当然在重视法学学科的人文品性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高估和过分夸大文化的作用,防止陷入文化决定论的误区。

法官职业是人文色彩浓厚的法律职业。不仅要求法官成为法律方面的技术精英,同时,又是具有渊博学识、良好道德修养和较高公众威望的社会精英。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王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司法官更多地承担着政治的、道德的责任和义务,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律人”身份一直没有确立起来。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法官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角色、强制力角色,公众更习惯于将其归于警察、军队的同类,而很难将其作为一个知识群体来看待。人文思维是一种批判思维、内省思维,始终贯穿着意义追问和价值选择。法律理由优于法律结论,法律价值高于机械操作。由于人文素养的匮乏,我国法官人文思维缺失的情况十分突出。法官在选择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的时候,不能单纯走技术途径,要在生活体验、人生阅历、日常生活的基础上,运用形式逻辑去追求法律真实,并且站在人文立场上进行价值选择,这就是一条人文路径。法官的思维固然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以法律概念和法律语言为工具,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的司法活动是完全靠理性和逻辑来进行的技术行为,法官思维中沉积着大量观念、意识和情感的精神要素,内化为法官的思维方式和思想习惯,法官只有充分地调动这些精神要素,才能够将法律意图和法律精神有机地个别化,最终凝结为个案的公正处理。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官拥有充足的思想空间。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空间的日趋扩大,商业机会越来越多,生存的可能性被放大,但是伴之而来的却是心态浮躁,意义供给明显不足。1990年代,知识界所发起的“人文精神大讨论”便是对人文危机的一种回应。遗憾的是,这场讨论不过是知识圈子里的一种反思性行动,而且参与这场讨论的大多是文学界、思想界的学者,只有少数法学学者参与,而司法界根本就未介入这场讨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文危机与司法无缘。人文精神讨论之所以囿于小圈子而未渗透和辐射到司法、经济等更多的领域,与人文精神倡导者的启蒙情结有很大关系,其获取话语霸权的企图与人文知识分子迅速边缘化的现实形成巨大反差。人文精神的弘扬与传播需要知识分子承担起解释的任务。法律便是通过阐释生活成为创造生活的动力和源泉的。市场社会激活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情结,法律成为连接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的一个异常重要的通道。受市场价值观的影响,浮躁的法学研究者过分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是法学学术。诸多法律学人热衷于追逐潮流而动,而无心从事法治启蒙的事业。

关于法官人文品格问题,学界在讨论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司法改革等问题时大多涉及到,但是缺乏系统、全面和深层次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现象研究的层面上,没有上升到理论研究的高度。对于法官人文品格的核心要素、司法人文建设的目标、原则等问题,学界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没有形成基本共识,以至于使得法官人文品格问题成为一个边缘性话题,很少有人关心和研究。进入21世纪后,一些法学学者开始关注司法人文问题,如苏力、舒国滢、冯象、林来梵、徐忠明、许章润、杜宴林等。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官的人文品格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层面的问题,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学理论家的研究成果,更要关注司法人文品格在现实中的演进。没有人文精神的浸润,法官极容易因为缺乏法治理想和追求而滥用司法权力。正如卡多佐说:“法官不是游侠,得为了追求美好或者善良的理想而四处游荡。”

“一切问题都有它的历史背景。”法官的人文品格的问题提出,离不开法官职业化建设、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实践背景,更离不开当下在市场经济催动下人心浮躁、价值迷失、人文危机凸显的精神背景。这就决定了人文研究的批判性。法官应当是知识分子精英群体,而知识分子必然要担负着精神启蒙的人文使命。笔者所提出的建构法官人文品格的构想,只是对现实缺陷的一种纠偏,而不敢说是一副包治百病的药方。

  《司法人文与法官品格》,丁国强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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