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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牺牲

2008-11-26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止庵 我有话说

鲁迅北京八道湾11号故居南房

周作人对待自己两位兄弟婚姻的态度,常为后来论家非议。记得十年前,我与《鲁迅与周作人》一书作者也曾谈及这个问题。该书

有云,周作人“站在女权的角度,来思考人类的婚恋,不可谓不深刻。鲁迅的南下,周作人同情的是朱安,在他看来,鲁迅此举,多源于欲,而非爱。此事拯救的是鲁迅,牺牲了的是朱安。……问题是,鲁迅与朱安的结合,在道义上是否合于人性?倘这个前提不弄明,结论便不好下”。我提到《晨报副刊》曾有涉及旧式婚姻中“谁是牺牲”的争论,当时周作人说:“世间万事都不得不迁就一点;如其不愿迁就,那只好预备牺牲,不过所牺牲者要是自己而不是别人:这是预先应该有的决心。倘或对于妻儿不肯迁就,牺牲了别人,对于社会却大迁就而特迁就,那又不免是笑话了。”(《离婚与结婚》)此话讲在兄弟失和、鲁迅南下之前,但也可以移来回答作者的疑问。

周作人的妇女观,特别受到英国学者凯本德所著《爱的成年》一书影响。凯氏说:“女子的自由,到底须以社会的共产制度为基础;只有那种制度,能在女子为母的时候供给养活她,免得去倚靠男子专制的意思过活。”周作人指出,这说法“十分切要,女子问题的根本解决,就在这中间”(《爱的成年》)。以后更说:“略略考虑过妇女问题的结果,觉得社会主义是现世唯一的出路。”(《〈知堂文集〉序》)在他看来,旧式婚姻中的男子若要争取自由,须得等到女子有可能获得自由之后;否则势必对处于弱势的女子构成更大伤害,而这就与过去男子专制的行为无甚区别,只是名义不同而已。也就是说,在《鲁迅与周作人》所说“前提”之前,周作人认为还得“弄明”一个更大的“前提”。

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时,曾“提倡进德会(此会为民国元年吴稚晖,李石曾,张溥泉,汪精卫诸君发起,有不赌,不嫖,不娶妾的三条基本戒;又有不作官吏,不作议员,不饮酒,不食肉,不吸烟的五条选认戒),以挽奔竞及游荡的旧习”(蔡元培:《我在教育界的经验》)。周作人1918年1月23日日记云:“上午往校进德会记名为乙种会员。”乙种成员即遵守基本戒,再加上不作官吏、不作议员两条选认戒者。又,与周氏兄弟同为五四新文化运动代表人物的钱玄同,其婚姻亦为旧式,据朋友讲,“他有时和我‘雅’谈,说他也有些感到‘鹅绒’(这又是他的常语,新文学作品中‘天鹅绒的悲哀’之省略也),有时报告我:‘今日我又掉了车轮子’(古典‘脱辐’二字之白话翻译也,因为他有时回家和太太言语蹩扭)。可是他对于夫妇一‘伦’,始终如一。”“有些朋友劝他纳妾,因为那时候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在他家庭环境之下又是能许可的,但他拒绝说:‘《新青年》主张一夫一妻,岂有自己打自己嘴巴之理?’”钱氏还说:“‘三纲’者,三条麻绳也,缠在我们的头上,祖缠父,父缠子,子缠孙,代代相缠,缠了二千年。‘新文化’运动起,大呼‘解放’,解放这头上的三条麻绳!我们以后绝对不得再把这三条麻绳缠在孩子们的头上!可是我们自己头上的麻绳不要解下来,至少‘新文化’运动者不要解下来,再至少我自己就永远不要解下来。为什么呢?我若解了下来,反对‘新文化’维持‘旧礼教’的人,就要说我们之所以大呼解放,为的是自私自利,如果藉着提倡‘新文化’来自私自利,‘新文化’还有什么信用?还有什么效力?还有什么价值?所以我自己拼着牺牲,只救青年,只救孩子!”(黎锦熙:《钱玄同先生传》)

1930年,周作人在《中年》一文中首次提到“中年以来重新来秋冬行春令,大讲其恋爱”和“一个社会栋梁高谈女权或社会改革,却照例纳妾”,以后一再以此影射攻击鲁迅。1937年2月9日他致信周建人说:“王女士在你看得甚高,但别人自只能作妾看,你所说的自由恋爱只能应用于女子能独立生活之社会里,在中国倒还是上海男女工人搿姘头勉强可以拉来相比,若在女子靠男人畜养的社会则仍是蓄妾,无论有什么理论作根据。”周作人这一态度系其一贯的妇女观使然,且未离进德会的立场,更与钱玄同的想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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