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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与制度变迁

2008-12-17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张君卓 我有话说

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企业。但几年下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旧是举步维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仍处

于探讨阶段,真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如重庆进行的“股田制公司”改革,却立即被叫停。说来说去,就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而这一直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专家、学者就这个问题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事实上,我们一直没真正搞清楚过,谁是中国土地的具体拥有者?这也是荷兰籍华裔学者何・皮特在《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一书中要讨论的问题。

何・皮特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一直深入中国农村进行实地调研,他发现,中国土地的权属是个非常模糊的东西,“同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可以是诸多不同的法律实体或个人”,尤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何・皮特认为,虽然国家将土地的所有权授予农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但法律并没有给出农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而且目前农村存在多级集体(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乡镇),于是“人们并不清楚谁代表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民也不清楚他们究竟享有哪些土地权利。何・皮特认为,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不明确规定集体土地的权属,是“有意的制度模糊”,这种“有意的制度模糊”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即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成为体制运行的润滑剂,化解了各级集体之间的矛盾,保证了农村改革的顺利运行,减少了社会冲突。但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土地作为资源要素的作用日益突显,土地权属模糊的负面效应日益突出。因为土地报酬增加,政府、集体、农民等与土地相关的利益群体均想参与对土地边际收益的分配,于是出现不同利益主体在参与土地收益分配过程的角力。而在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的架构下,角力的结果可想而知,于是在城市化过程中,有关方面滥用土地权属的模糊性,肆意征用原本用于农作的土地,而相对弱势的集体和农民则不能充分享有土地的收益。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我国农村改革的重点之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创新土地流转体制和适度规模经营机制”,这说明我们国家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何・皮特的观点可能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但他对一些现象的归纳以及研究思路有相当的借鉴价值,值得我们重视。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荷兰]何・皮特著,林韵然译,中国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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